一綱多本引發中央與地方之爭,使得考生面臨國立和市立高中二選一的難題。如果雙方無法在教科書的管轄權上加以釐清,在現今朝野互信基礎不足的情況下,將促使問題更為複雜化,考生的權益無異成為政治鬥爭下的祭品。

依據憲法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縣 (市) 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縣自治事項,故中央雖掌理具有全國一致性質之教育事項,但地方對於當地各級教育則負有管理之權。

然若進一步探究國民教育法第8-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顯示,教育部係在教科書審定上負有全國一致性之監督責任。

而同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顯見教科書之選擇為學校之職權,但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亦負有督導教科書之責。

經由以上現行法令分析,憲法規範中央與地方權限,保障縣對於地方教育事務之權利,地方制度法第19條進一步規範縣 (市) 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縣自治事項。然而國民教育法第8-2條卻明確規定教科書之選擇應屬學校之職權,以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教育行政機關負有督導教科書之責,故中央對教科書僅有審定權,並無選擇權。而在無適當教科圖書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該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權限。而以現今一綱多本造成教育亂象,學生升學壓力倍增,教師無所適從的情況來看,已屬「教科書不適用」之情事,依法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學校似有其編輯教科書之權。

然現今教育部擬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第七十五條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然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為,既然其要對學校編輯之教材負責,應對教科書之選擇有其一定之業務權限,故可召集學校共同商議後擇定一個最適合學生之版本。唯雙方似乎不肯讓步,甚至演變成考生只能在地方基測和全國基測當中抉擇的窘境。

以往的課程發展,大抵是一種「由上而下」(top-down)的模式,教育部屬於「上游」開發中樞,主導課程標準的修訂,教科書的編訂奉課程標準為圭臬。但在離中化的思潮下,整體而言,課程發展係「由下而上」(bottom-up)。故為了配合「學校本位課程發展」,教育權應充分下放至學校,是故選書機制之設計,係以學校為本位考量,而非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逕自決定,以促進學校課程的革新,甚至應該問問家長和學生的需求,而不是把教育問題當成政治鬥爭的工具,最後受害的還是莘莘學子(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