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既賦予立院行使同意權,總統當然必須預見立院可能的反對,故而成熟憲政國家如美國,總統在正式提出人選時,必然都會事先與國會諮商,以期降低阻力。更重要的,諮商的程序也是為了避免總統可能借刀殺人,故意提名爭議性的人選,待國會否決後再引為抹黑攻擊的口實。
而在我國,由於大法官會議還必須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的彈劾案,既有可能成為當事人,總統當然也不適合獨自進行提名,故而與立院諮商,已不僅是「禮貌」更是責任。
但依媒體報導,總統此次提名大法官人選,似乎完全未與立院進行協商,立院對此未有隻字的不滿,還欣然通過一半的人選,顯然自毀尊嚴也有失期待。
前年美國布希總統在十月卅一日提名阿里多為大法官時,曾公開表示希望國會能趕在耶誕節前通過,國會立刻表示辦不到。次年一月九日國會才開第一次聽證會,月底投票通過,程序整整走了三個月,而且這還只是審查單一人選。
反觀我國,總統在八月卅一日提名,立院九月十七日便開第一次聽證,廿七日即完成對八位人選的的投票,為了屈就總統的時間表,審查過程只花不到一個月,顯得匆促而草率。時間如此短暫,民間團體當然不能有充分反映意見的機會。美國國會在審查大法官人選時,通常有超過一百個以上的團體參與提供資料,但我國呢?選任憲法的守護神,難道不值得更慎重些?
國會同意權的行使,重頭戲其實是在聽證會,許多不為人知的私密或背景往往因證人的證詞而躍上媒體頭條,人民團體更常藉此表達正反意見形成議員的壓力。
而聽證會答詢要展現內涵,參與的委員便不能太多。故而美國參院雖只有一百位參議員,但審查大法官人選時,依然只允許十八位司法委員會委員進行詢答。嚴苛的審查過程,甚至使得某位提名人租借錄影帶的記錄,都被搬到國會殿堂上討論。
但我國立院卻堅持以全院委員會的方式進行審查,換言之,二二五位委員均有詢答權利。如此陣仗,當然使得詢答宛如作秀而無法深入,為了搶佔媒體版面,委員們也無不以尖刻的話語,而非深度的內涵做為題材。做為觀眾,看到委員們喝斥拍桌,我們或許覺得過癮,但事過境遷,我們對未來解釋憲法、審判總統者的專業素養,也許依然一無所知。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9-28/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