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公司的民營化醞釀期間很長,事實上,為了配合台灣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對國內經濟市場可能產生的衝擊,行政院早在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便己在其所修正的能源政策中明確揭示能源政策的六大方針,包括穩定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效率、開放能源事業、重視環保安全、加強研究發展,以及推動教育宣導等,且每一政策方針除具有傳統的宣示性外,亦配合法令規章、價格制度、金融制度、效率標準,以及環保標準等政策工具之檢討與修正,而政策措施的重點包括了制定石油管理法草案,訂定油品自由化時程,推動中油民營化,以及取消油價公式等。而在油品的自由化中,第一階段是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起,先行開放燃油、航空燃油,以及液化石油氣之進口;第二階段原規劃在八十九年的六月全面開放油品進口,後因台塑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正式對加油站供應汽油,打破了中油半世紀以來的油品獨佔局面,才在同段時間內宣佈油品的全面開放,而利用浮動油價與油氣分離計價的油價公式亦被迫取消,油品全面進口,油價亦由市場法則所決定,故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通過並實施的石油管理法,讓中油公司的民營化加快了速度。
在國營事業民營化的過程中,釋股策略是影響國營事業民營化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以中油公司的民營化為例,其釋股方式原是採用三階段的方式進行,但因油品市場自由化的速度遠超過其釋股的模式,乃改採一次釋股的方式來進行,且其釋股方式是採用一次釋股50%以上,其中30%或更高的比率是由海外的投資人來承購,20%為全民釋股或由國內中下游廠商來承接,致於政府則長期保留大約30%的股權,此一持股比率將仍會對中油的產銷策略產生重大的影響,不過雖然中油公司的民營化之釋股必須在新訂的「石油管理法」之架構下進行,但政府持有過高的比例終究非民營化的宗旨,且民營化以後的企業必須選擇適當的專業人士來經營相關的業務,亦即民營化後的國營事業不宜再有政黨性的考量,也就是國營事業民營化以後的「非政黨化」是民營化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法則,而官股五分之一可能是較適當的選擇,否則就失去了民營化的目的了。
基於自由市場中的競爭性之考量,在國營事業民營化的過程中,必須考量經營者的能力問題,也就是必須考量董事長及董、監事的構成問題,這是因為在過去的國營事業之董事長或監、事大都是來自行政部門的屆齡退休主管,或由現職官員兼任,或安插未連任之民意代表或縣市首長,而這些因政治酬庸或兼任性質的董監事不是年齡老化,就是其專業知識不符合事業營運之需要,以致董事長或經營者或監督人之決策及監督職能無法有效發揮,對於國營事業的發展殊為不利,而民營化以後的企業,其所面臨的競爭壓力很大,若無專業的人才作全職的服務,根本無法在競爭市場中生存,陡浪費國家資源,殊不可取。因此,政府在聘任國營事業相關機構之董監事時,不宜讓意識形態無限上綱,應以專業為考量,以企業的永續發展為主要的目標。
總之,在國營事業的民營化過程中,為避免政黨勢力不當介入經營,除需在釋股中對政府所能掌控的部分有所節制之外,在人事的任用上亦須符合「國營事業暨公營行庫監督法」中的規範,明定國營事業及公營行庫與政府轉投資事業等官股代表之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等,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背景及行政資歷等條件,以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以後可以真正的走向企業化,使其營運結構合理化及效率化,藉以提升民營化後的競爭力。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