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預定在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實施的「每兩週法定工時八十四小時」的規定,可能會面臨跳票的命運。無論就理由、問題的本質或過程而言,行政院提出的「每週法定工時四十四小時」修正案似乎都有一些值得討論的空間。

首先,就提出修正案的理由而言,行政院宣稱:如果不提出修正案,經濟不景氣、產業出走的問題將會更惡化,則勞工失業問題也將會更加嚴重。事實上,任何人都瞭解,經濟與投資環境的改善和失業問題的解決與政府的產經政策有著直接且密切的關係,而與勞動政策卻只有間接的關連性。而今,政府不就產經政策加以檢討,卻先從工時等勞動政策加以修正,似乎令人有「本末倒置」的感覺。

其次,即便是要藉由工時政策的調整來達到勞動成本節省的目標,是否一定要在「法定工時」標準的多寡來做文章,難道沒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方案可供選擇嗎?事實上,觀察其他工業化國家工時政策與制度的發展過程可知,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的縮減,除了勞資雙方共同透過生產及管理流程的改善與生產力的提昇來紓緩勞動成本上升的壓力外,「工時彈性化」與「人力資源彈性運用」方案的提供也是必要且重要的。而今,政府僅先就調整「法定正常工時」時數來加以考量,而不就「工時彈性化」與「人力資源彈性運用」方案的提供來加以思考,似乎令人有「見樹不見林」的感覺。

再其次,就提出修正案的過程而言,既然工時政策的調整關係到勞資雙方的權益,令人不解的是,為何在提出之前,政府都沒有事先與勞工團體進行溝通或諮商,無怪乎會導致勞工團體的反彈。儘管政府一再宣稱工時政策的調整是出於對勞工權益的重視,但是在決策形成過程卻未曾與勞工團體進行必要的溝通與諮商,似乎令人有「粗糙、草率」的感覺。莫非在政府決策者觀念中,勞工或勞工團體是無法與之平和及理性地溝通的?

最後,必須強調的是,工時政策議題的焦點不應該執著於「法定正常工時」時數的多寡上,政、勞、資三方都應該審慎思考是否還有其他可供選擇的方案存在。尤其是對於勞雇團體而言,雙方都應該平和及理性地討論,是否能透過效率及生產力的提昇和「工時彈性化」方案的規劃來紓緩工時縮減的影響。同時,如果政府期待要藉由勞動法規的調整來創造總體經濟的效益,則必須要以前瞻和長遠的角度來審視現行勞動政策與法規與知識經濟發展的相容性與整合性。否則,倘若勞、資、政三方仍然堅持將議題的焦點放在「法定工時」時數的多寡上,「工時」議題大概會真正成為影響國家總體競爭力提昇的主要因素。(本評論代表作者之意見;89.11.26中央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