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人赴柬埔寨淘金夢碎,令人髮指者,甚或傳聞遭販賣器官,命喪異鄉,或遭凌虐、性侵與轉賣,即便付出贖款,亦有去無回。針對此亂象,政府已在機場處做宣導,然成效有限;「救人如救火」,能否有更積極作為?

孔子家語.卷第九:「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境乃免。」亦即趙穿殺晉靈公,趙盾未參與,仍冠弒君惡名,孔子感慨,若趙盾過了國境,則免惡名。今台人離鄉背井,不是逃離罪責,過了國境,卻墮入絕命深淵,怎叫人不喟嘆?

政府前開宣導之法律效果為何?《行政程序法》第一六五條(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依照政府舉措,舉牌勸告台人勿前往柬埔寨,涉及上開不法情事,目前至多僅屬「勸告性質」,無強制力,等同坐等無辜者受害,成效不彰,應有進一步處置。

上開犯罪方式,涉及《刑法》第二九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罪,與第二九七條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罪。欺騙台人出國行買賣人口,或單純騙出國,或為人口販運,刑法皆有重典;然而,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事後對罪犯處罰,不如事先保障無辜的人民。

難道不能遏止受騙民眾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六款:「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同法第七十四條前段:「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今日台人於柬埔寨悲歌,多少家庭天人永隔,能說不侵害社會安定?殺害人命,能說不是重大犯罪?

在社會矚目下,檢警調應有掌握相關犯罪,依照前開法規相關程序,輔以《行政執行法》第卅六與卅七條,對恐羊入虎口的台人,用「即時強制」方式,留置廿四小時,為自己的身家性命,再冷靜想一下!

新電影「不!」:喬登皮爾描述一個天空飛碟,它以人畜為食物,只有金屬與錢幣,無法消化,從天而降。但今日柬埔寨夢魘,比科幻電影可憎,「既吃人,又吃錢!」願官民盡快拿出辦法,救援待助的生者,也撫慰不幸的亡者。

(本文刊登於111.08.18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