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四公投」與否,民進黨出爾反爾:
民進黨對於核四公投,在執政前的一貫立場是「主張核四公投」。為此,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形下,民進黨曾在台北市及台北縣舉行過「公民投票」。然而,自去年核四爭議開始後,民進黨即公然違反自己以前的一貫立場,反對核四興建與否交由人民公投決定。關於此點,二月二十日聯合報二版社論,清楚的分析了民進黨當時的反核四公投主張。
另外,我們亦可從民進黨於去年十月二十七日提出的核四說帖(核四Q&A)第十六問中,找出民進黨反核四公投的依據。在其核四說帖第十六問中,不但明白宣示:「將核四議題付諸公投,不但曠日廢時,造成政局動盪,更會嚴重破壞責任政治原則,且欠缺完整的立法配套措失,將會造成世代的不公以及民主社會對每一個世代個人主權的尊重」,更洋洋灑灑的舉出四大理由反對核四續建。這四大理由中,第一項理由是「公投沒有法律依據」;第三項理由是「公投的意見加權(指利益圈否決條款)不清楚」;第四項理由是「過去的人不能決定現存社會大眾的命運,公投會造成世代對立」。這些當時用來反核四公投的理由,現在民進黨已公然且一一違反。
因此,基於政黨應對於自己的政策及主張負責的立場,對照民進黨去年至今年的「反核四公投」主張及今日贊成「核四公投」之立場,實難脫政策上的「自我反覆」,不由得令人質疑其是「為了選舉不擇手段」、「陷國家於不安亦在所不惜」。
二、無法律拘束力的公投,仍須有法源依據:
在先進民主國家,雖然容許「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公民投票」,但是此種投票,卻仍須有法源依據始得為之。例如,奧地利對於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公民投票,稱為「公民徵詢」,對於此種公民徵詢,奧地利除憲法有規定外,更制定了專法(公民徵詢法)來規範其行使程序、選票格式等。因為,雖然公民徵詢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卻絕對有政治上的影響力!各政黨不能(也不可能)對於公民徵詢的結果視而不見。
另外,沒有任何法源依據,豈可動用公帑進行公民投票?這也是台北市及台北縣自行舉辦公民投票,遭監察院糾正並追回預算的主因。
對於民進黨目前極力主張即使沒有法源亦可實施公民投票,基於上述奧地利之立法例及監察院糾正之案例,實應予以駁斥。
三、創制複決法的制定問題
對於「創制複決法」之制定,應予支持。憲法第十七條明白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不能主張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
雖然,政府昔日對於「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之制定,均採取消極的立場,不認為有立即制定的必要,但憲法於去年四月修正後,已改採任務型國大,基於此一修憲事實,國民大會既已難以代表人民行使創決複決二權,此時支持制定「創制複決法」,實有法理上之基礎。
惟基於「創制複決法」之制定茲事體大,自應詳加討論,不宜冒然躁進,將之列為優先審議法案或逕付二讀之方式,均有不妥,不宜採行。
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先生曾送陳總統一言:「吃盡天下人的豆腐」。以民進黨在「公投」政策上的反覆過程來看,恐怕我們也不得不將這幾個字送給民進黨。更有甚者,若行政院自行舉辦『公民徵詢』,而民意多數主張續建核四時,行政院或民進黨會否不理民意繼續反核?行政院長應否辭職?總統應否道歉或辭職?這些問題,適足以凸顯民進黨主張「核四公投」,不過是為了圖「選舉」之利而已。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