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廢除監察院」之聲不斷,而蔡總統又「跨界」(修憲不是總統的權限)主張要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陳菊院長甚至自詡(自嘲?)是末代監察院長。但新任監委既然還是提好提滿,民進黨大概也不會想要他們在2022年修憲通過「廢院」後就提前鞠躬下台。加上監察院最近又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又要成立「院際協調(聯繫)小組」,熱鬧之至。看來,「廢監察院」真正落實的機會不大,那就讓我們來好好檢討,目前憲法下,監察院該怎麼運作?

首先,監察院新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作些什麼?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這個委員會並無新意。它大部分的職權都是軟性的研究、建議、報告,並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調查」、「處理及救濟」,也因為尚無具體作用法的授權,只能限制在對政府官員調查與彈劾。那與從前並無不同。

然而,在監察院向立法院提出的《監察法》修正草案中,為了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要求,將賦予監察院針對「私人」的強制調查權限。若一般民眾不配合調查,人權委員會得課處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這樣的規定,看似讓監察院從無牙老虎變成出柙猛虎,但卻逾越了憲法授予監察院的職權範圍!

憲法規定得很清楚,監察院的權限是「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另外,為了行使上述權限,可以向政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或進行「調查」。不管怎麼解釋,這些權力都僅針對「政府機關」,它怎能用來對「私人」進行調查與處罰?聯合國的《巴黎原則》不是法律,更不能超越中華民國憲法。在我國憲法下,行政院、立法院的權限是概括而廣泛的,所以可針對「人民」的行為加以規範。行政調查乃至立法院之調查權因此可以及於私人。然而,監察院自始就是為了嚴正官箴,監督政府而設。監察院既然只能調查政府機關,其所屬的委員會,不可能去調查並處罰私人!

此外,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633號解釋,曾認定「真相調查委員會」雖然可以行使調查權,但卻不得以「委員會之名義」課處罰鍰,而僅能交由院會決議。如果隸屬立法院之真調會不能逕行課處罰鍰,那監察院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同樣也不允許自行裁罰。草案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似乎本身就違憲侵犯人權。

至於監察院所稱的「院際聯繫小組」,恐怕也大有問題。根據監察院的新聞稿,成立此一小組之動機是監察院向司法院調卷時,手續繁瑣曠日廢時。但若只是針對「調卷手續繁雜」這個行政事務,那由監察院發文請司法院考慮修正規定,或是兩院院長直接「聯繫」就好了。這種一次性的事務何必成立常設的「聯繫小組」?

真正讓人心驚的,是新聞稿中所稱「使兩院職權有良善溝通協調管道」。如果照陳菊院長所云,監察權的重要功能就是要「制衡司法權」,那相互制衡,而且均屬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適合持續經常地「協調」或「聯繫」嗎?之前監委針對個案之法律見解彈劾檢察官,放話抨擊法官,已經造成了社會大眾與法界對於「監察侵犯司法」的嚴重疑慮,現在還要來協調聯繫,豈不讓人有藉此施壓或關說之嫌?

監察院之存廢,可以辯論。但不能一面喊著要廢監察院,一邊又讓它胡亂擴權。如果覺得現在的監察院功能不彰,那請修憲明文賦予它更多的權力(而不是廢除)。若不圖此舉,卻在憲法下亂搞一氣,那2022年公投綁大選把它廢了,陳菊院長與委員們回家吃自己比較實在。

(本文刊登於109.08.17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