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產險公司推出所謂「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的新產品,鎖定各級的教師日後在逕行管教學生時,針對無意間所造成的受傷甚至死亡案例時,學生將可以享有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的保險理賠金,顯然,該項產品不單單只是一種促銷噱頭,而是有它嚴肅以對的論述思考。
基本上,商業性質的保險產品所突顯的是自願任意、自己責任、個體安全、個人公平性、危險同質性、保費數理精算以及契約性給付等等的運作法則,藉以來針對發生某些特定危險事故時所招致的損害,予以分散可能要償付的人身負擔,就此而言,檢視「體罰險」此一產品的真義,就不在於出險之後對於教師的保障程度以及對於業者可能的商機利潤,而是要還原回到「體罰險」及其理賠給付金額的背後,直指出來的還是對於學生本人所無法償還的身心戕害。
其次,就「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的契約權利內容來看,保險公司亦羅列出來七大不加以理賠的除外責任,像是非老師執行業務導致的賠償、因老師對學生財產毀損或滅失導致的賠償、老師口語造成的心理傷害醫藥費用、學生因受管教導致自傷等的間接行為、老師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的傷害、老師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及教師各種的懲罰性賠償金等,誠然,上述的除外責任主要還是涉及到業者的精算成本與商業利益,但是,擺回到體罰的情境、類型、歷程以及各種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時,那麼,該項偏重在身體生理層面上的體罰保險商品,顯然對於語言羞辱之類的精神虐待,還是無法產生理賠給付的保障效果;連帶地,鎖定個別教師情緒知能與應對技巧而來的事前風險診斷,將會比只是提供出事後的法律諮詢來得確切實用。
總之,體罰一事不應該淪為產險公司有利可圖的危險投保(profitable risk),而是針對老師在進行學生的施與教導裡,以提供包括課室經營、情緒管理、行為改變技巧、諮商輔導以及學校社工等等的專業性支持,畢竟,教師的本業是在其教學方面的專業知能上,然而,任何動態性的學習過程,卻會觸及到諸如學生個體、教師本身、同學之間、父母家庭以及社會環境等等干擾因素的構造因素,就此而言,體罰事件是在什麼樣的情境底下出現?是一種冰凍三尺的累積效應還是一時的情緒失控?老師有無習得其它的管教技巧而不是非得採用體罰手段不可?至於,包括校園安全教育、情境教育、機會教育、群性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等等的配套措施,又是否有一併積極地推動?
表:全球各國體罰法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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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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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法規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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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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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6日,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防各校自訂前法時允許體罰。10月3日,教育部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並改名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中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者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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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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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頒《教師法》禁止教師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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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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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九月修訂《教育規例》,該規例第58條禁止教師體罰,第101條第七款指出體罰係犯罪,第102條第一款為體罰訂下罰金和監禁一年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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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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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頒《學校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校長及教師認為基於教育指導上必要措施之時,可依據文部科學大臣(教育科學部長)之規定,給予學生及兒童懲戒。但是,不得施以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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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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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教育部授權各校自行規範體罰,實質上等於解除一切限制,體罰問題因而惡化,後來因此被聯合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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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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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兒童保護法第65條禁止學校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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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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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校規法第88條有條件允許體罰:「…1. 不得體罰女學生;2. 對男學生的體罰只能以輕杖打手心或著衣褲的臀部,其他形式的體罰一率禁止;3. 學校教師超過一人者,由校長執行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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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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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判例禁止家長體罰,以色列成第一個立法禁止父母體罰的非歐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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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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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於判決中,依刑法第四十三項規定,允許教師及家長合理的使用強制力,但指出: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而言,「合理的強制力」指「以有形力去制止或預防學生對人員或財產造成立即的傷害」,實質上禁止了教師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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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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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體罰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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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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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教育增修法第139條A項:「禁止學校、機構和中心的僱員或任何代表學校監督控制學生的人,對已註冊或已就讀的兒童使用強制力作為糾正或懲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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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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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教育部允許校長體罰學生,2005年一月,體罰違憲尚未正式納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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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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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經98%國會議員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且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的對待。」自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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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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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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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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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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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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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蘇格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2003年,北愛爾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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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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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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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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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禁止學校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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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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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二月,教育部要求全國各中小學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嚴禁體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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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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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政策法案(1996)敘述,沒有人應執行體罰或使學生在任何教育機關內遭受心理上或肉體上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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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轉引自體罰論述研究室,2006。
顯然,這些更為根本的提問,將遠比純粹只是事後的金額理賠來得迫切,而這也是政府公部門責無旁貸要嚴肅面對的教育課題,畢竟,即使教育當局三申五命地嚴格禁止對學生施以不當的管教,但是,各種形式的處罰總是或明或暗地到處流竄在各級校園或是校外的補習場所,就此而言,「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產品的推出除了突顯出來體罰已成師生之間的意志較量和親師之間的法律糾紛之外,更是攸關到教師教學輔導支持網絡之有效建構的根本訴求!?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