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即將於本年七月屆滿聘期,結束這一任與開發單位爭執不斷、讓政府財經部門怨懟不已的二年;功過則留待歷史評斷。接下來的第七屆委員遴選作業,應會有不同於以往的遴選策略,以接續亟待完成程序的國光石化廠、台塑大煉鋼廠、六輕四期擴建案及蘇花高速公路等重大開發計畫的環評審查。面對這種四面(政府、開發者、贊成者、反對者)不討好的棘手案件與情境,下一屆的審查委員真的是「任重道遠」。
根據環評法第三條及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環評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廿一人;由專家學者十四人及機關代表七人組成。依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所訂的遴選規則,各專業領域恰可有一委員名額。這樣的名額分配,形制上維持了專業平衡,但於實質審查則可能流露本位主義而缺乏相互深度論證的能力,外界也有一些質疑的聲音出現。經過六屆的運作經驗,環評審查委員會是該檢討其權責位階,並考慮徹底改變設置形式的時機了。
就法律效力而言,吾人以為環評審查委員會應該要以正式的組織編制及充足的專業人力設置,不能逕以外部「陪審」委員會議作為「主審」公權力主體,才能有權責相應的審查品質要件。環評委員不能僅享有天馬行空的問難權力、卻無責於審查過程的錯謬疏漏或蓄意護航;更不能以區區二千元審查費、出席費的價位,便要擔負數億元乃至數十億元以上投資案的開發與否裁決權。環評委員會原是環保主管機關怯於執法、不願直接面對開發單位壓力而設計的外部卸責機制,不料卻演變成有權無責的「超部會級」委員會,引發不少爭議,最後連專業、客觀、公正也都受到質疑,這其實是環評制度的不幸。
若短時間內環評審查委員會無法實質改變,則審查委員會各委員的審查意見,應該僅能作為環保主管機關實質審查酌參考見解,不應再由環評委員會直接做出諸如「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認定不應開發」等等的結論。換言之,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通不通過審查,其「權限」及責任都應回歸給環保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