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國家安全的大旗,民進黨在選戰倒數兩周,強推「反滲透法」,強調對岸對於台灣步步進逼,「「反滲透法」」是國家安全的「最後一塊拼圖」,一定要盡速完成立法,不能交由新民意來決定。

諷刺的是,6個月前,民進黨也是用完全相同的詞彙推動「國安五法」的修正。蔡總統在今年7月,還特別於臉書發文,表示:「立法院臨時會結束,『國安五法』最後一塊拼圖完成,立法院下一個會期還會繼續努力,完成『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嚴格規範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中共進行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發表聲明,參加中共所舉辦的會議。」

曾幾何時,國家安全的最後一塊拼圖,已經從國安五法,變成中共代理人立法,又變成「反滲透法」,筆者不禁好奇的是,到底要立多少部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蔡英文政府才能完成這份「國家安全」的拼圖?

實則,本次「反滲透法」推動的最大爭議,在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民進黨黨團直到11月25日才提出「反滲透法」草案,竟然不等行政院相關部會討論後提出對案,就排入立法院議程,並且跳過委員會審查程序,逕付二讀,這比當年民進黨質疑服貿協議是「黑箱作業」要離譜得多!服貿協議至少曾排入委員會審查,並且前後經過20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最後才在委員會強行表決通過。這次民進黨推動「反滲透法」,跳過委員會審查階段,直接排入院會二讀程序,並且由蔡總統直接下令,必須在31日當天完成立法程序。由於立法院停會至12月30日,等於是要求立法院一日之內完成二讀及三讀,這嚴重破壞了立法院自主及程序正義,對於憲政法治傷害甚深。

「反滲透法」條文內容也違反實質正義。該法草案總共只有12條,去掉立法目的及施行日期,只剩下10條,其中第2條定義「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第3條到第6條就是刑事處罰,從捐助政治獻金、妨害選舉、遊說,到妨害集會遊行,通通列入處罰之範圍;第7條為加重處罰規定;第8條處罰法人、團體、機構;第10條為自首規範;第11條則課予各政府機關移送及函送義務。其中刑事責任最低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來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責任甚重,但構成要件卻甚為模糊,完全無法通過「罪刑法定主義」下「罪與刑應力求明確」之基本要求。

或有以為,本法完全是刑事處罰,並無行政機關左右之空間,故已足以保障人權。惟查,刑事訴追之嚇阻力,實遠大於行政處罰。在司法實務上,多少當事人僅因收到刑事傳票,即急於與對造和解,以免留下前科?故此一說法明顯背離現實,殊不足採。

客觀觀之,民進黨強硬推動此法,不啻使所有過去或現在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人,皆可能成為該法處罰之對象。如部分機關有心借題發揮,仿效「東廠」軼事,則政治色彩與執政者相異之國民均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此不啻回到戒嚴時代,以公權力打擊異己,實非憲政民主國家之正途。民進黨如不能懸崖勒馬,選民應以手中的一票,將迫害人權的政府、立法委員下架,才能捍衛自己的自由、權利。

(本文刊登於108.12.31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