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將外患罪的適用區域及對象從「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擴及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此一修正案很明顯地是企圖規避修憲的方式,將大陸及港、澳地區視為「外國」,恐怕有很高的違憲疑慮。
簡單說,我國《刑法》第1章及第2章分別規定處罰「內亂罪」及「外患罪」,前者是針對國內的叛國行為(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方式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並以強暴、脅迫或暴動等方式著手實行),後者則是針對勾結外國的叛國行為。民進黨和時代力量此次聯手修正《刑法》外患罪,將「大陸及港、澳地區」都列入外患罪的範圍,顯然是指大陸及港、澳地區並非我國領土,此與我國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均有所牴觸,顯然違憲。
詳言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進而規定,領土變更案,必須經過立法院提案,公民投票複決,方為有效。而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28號解釋中也強調,「我國領土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有其政治及歷史上之理由,…為重大政治問題」。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又將我國分為「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並規定相關事務「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顯見依據憲法及增修條文,均未放棄對於大陸地區及港、澳之領土及主權。
事實上,根據增修條文訂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明確揭示大陸地區係屬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此外,我國司法實務亦一貫採取此一見解;近來最高法院在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即強調:「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最高法院並指出:「立法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目前,在立法院113席立委中,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成員合計高達74席,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如認為大陸及港澳地區不屬我國領土範圍,自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規定,正式提出「領土變更案」,並要求公民複決。
此次以違憲之方式修正《刑法》外患罪之規定,只是更凸顯綠營無膽獨立而已。
(本文刊登於108.05.0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簡單說,我國《刑法》第1章及第2章分別規定處罰「內亂罪」及「外患罪」,前者是針對國內的叛國行為(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方式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並以強暴、脅迫或暴動等方式著手實行),後者則是針對勾結外國的叛國行為。民進黨和時代力量此次聯手修正《刑法》外患罪,將「大陸及港、澳地區」都列入外患罪的範圍,顯然是指大陸及港、澳地區並非我國領土,此與我國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均有所牴觸,顯然違憲。
詳言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進而規定,領土變更案,必須經過立法院提案,公民投票複決,方為有效。而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28號解釋中也強調,「我國領土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有其政治及歷史上之理由,…為重大政治問題」。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又將我國分為「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並規定相關事務「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顯見依據憲法及增修條文,均未放棄對於大陸地區及港、澳之領土及主權。
事實上,根據增修條文訂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明確揭示大陸地區係屬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此外,我國司法實務亦一貫採取此一見解;近來最高法院在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即強調:「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最高法院並指出:「立法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目前,在立法院113席立委中,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成員合計高達74席,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如認為大陸及港澳地區不屬我國領土範圍,自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規定,正式提出「領土變更案」,並要求公民複決。
此次以違憲之方式修正《刑法》外患罪之規定,只是更凸顯綠營無膽獨立而已。
(本文刊登於108.05.0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