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外交部任命曾擔任蔡總統翻譯,暱稱為「口譯哥」的趙怡翔先生,為新一任的駐美代表政治組長引起不小風波,或認活化人事,或認任人惟親,筆者試以適法與適當性,提供淺見。

首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等語,定有明文。又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前開規定,趙先生資格是否符合公平性、正當性、適當性,若就新聞披露,以往外交部同等職務所需考核與經歷,恐難稱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且其任職駐美單位「政治組長」,亦難稱非「主管職」。綜合前開任用法與其所授權進用辦法要旨:「機要禁任主管」,是以,趙先生雖為綠營眼中青年才俊,前開任職與待遇,恐非適法。

其次,《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467號刑事判決》:「圖利罪所定之「不法利益」,係因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之不法行為,因而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利益。所謂「不法」應指公務員違背法令之行為;所稱「利益」,則指除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得為積極財產之增加或消極財產之減少而言。」等語,著有明文。

或謂:馬前總統自美返國,也曾經在三十出頭的年紀擔任總統府要職,怎會沒有前例?豈可雙重標準?然當時是戒嚴體制,今日有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趙君任命,抵觸法律,照上開判決,恐有公務員圖利罪責,豈容舉馬總統先例,以文亂法?且綠營高舉轉型正義,不是更該以身作則,拒絕重蹈戒嚴時期的非法任用的「黑官」?是以,臺灣既有獨步於華人世界的民主體系,不是更應有公開透明,以昭大信的用人方式?

或謂:「王律師你這個法匠,我們就是不管法律啦,把他當政務官用,又有何妨?」的確,然戊戌變法末期,康有為請來了日本的「伊藤博文」,欲以明治維新的經驗,供清廷借鏡;然其人雖好,然思量未周:甲午戰爭剛過,中國人心未平,仇視日人;況且,若大權旁落於日人,等同提前實現日後苛刻的「二十一條」要求,凡此二者,實乃錯誤的一步棋!光緒皇帝眼中,康有為、梁啟超等維新志士,皆屬破格任用,不可一世的「機要」,然其躁進、獨斷、欠經驗,反使清廷迅速江河日下,積重難返。機要啊!機要!越過傳統文官,風險大,弊害多,以古鑒今,能無懼乎?

承前,即便西漢初年奇才賈誼,不也因晉升迅速,而被老臣排擠,說「後來居上」?趙先生即便順利任職,難保其他同事不處處掣肘,此其一;趙先生發臉書自清,並言開銷大,實領薪俸微薄,然台人覺青者眾,薪水族比較起來相形見絀,反遭嫉妒,此其二;吳音寧學姐北農風波,剛因執政黨地方選舉敗選,旋遭政府撤職,殷鑑不遠,趙君非有蓋世奇功,卻恐有同樣境遇,此其三;筆者與不少先進,任職法官、檢座、律師,尚且時時感覺經驗不足,非有十年功力,難一搥定音,試問:難道國家存亡,風雲變幻的台美事務,是全繫於未滿四十歲之初生之犢?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趙先生不宜擔任政治組長一職之理由,還望吳部長與趙兄多考量。

末查,先舉史實:當年明太祖初見方孝孺,認為方君尚待歷練,銳氣未減,才華橫溢,要其返鄉讀書,以待太祖後繼者進用,是「惜才」而非「打壓」。再舉俚俗:電影《鹿鼎記》,當海大富佯裝昏厥,偷襲假太后龍兒,並說:「妳武功高強,但江湖經驗不足。」兩相對照,即便趙君不任政治組長,亦屬韜光養晦,亦免暗箭中傷,退職或利己利人,不亦快哉?

(本文刊登於108.01.14 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