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10個公投案投票結果有7案通過,包括反核食、以核養綠,以及幸福聯盟提出的婚姻限一男一女、適齡性平教育、同性伴侶專法等。未來政府要如何落實公投顯現的民意,全國人民都在看。

由於此次公投議案屬於「諮詢性公投」,因此投票通過後,各案的走向依《公投法》規定的處理包含:一、法律複決案失其效力;二、立法原則創制案,行政院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三、重大政策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內容之必要處置。

據此,除了以核養綠複決案,將使《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2025非核家園條文將於12月3日「直接失效」外,其餘各案仍有依法審議或處置的程序。

但公投通過是否能超越憲法?其實這就是「諮詢性公投」與「決策性公投」最大的分野。我國《公投法》3/4條文採取前者,因此位階屬於法律層次,不能凌駕憲法也不可超越大法官釋憲。

另外1/4採取後者,可惜去年修改《公投法》時未通盤檢討,提案1/4及連署1/4降低門檻之修正,不能適用「決策性公投」。否則,怎麼會公投案只以1/4的額數就要超越憲法呢?

我國《公投法》雖有「決策性公投」,但整體制度也未規範清楚,以致於《公投法》僅僅存在「修憲議案的決策性公投」,對於「人民抵抗權的決策性公投」制度刻意忽略,導致人民往往將諮詢性公投誤認具有決策性質。

也因此無論公投結果如何,幸福聯盟的公投仍然陷入憲政爭議,因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之規定是違憲的,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加以平等保護,若逾期未完成,同性婚姻可直接援用現行《民法》規定。

蔡政府能否執行明顯與大法官釋字相違背的公投結果,立法院下一會期將會決定,不過也將引爆另一波憲政危機,尤其民進黨的支持率下滑,蔡總統是否續推分歧的同婚議題,或是如何安撫挺同的年輕選民更是難題。

其實,除了立專法與修《民法》以外,還有一種主張,就是將《民法》親屬編中的「婚姻章」單獨抽離而獨立,訂定《婚姻法》,或能讓男女兩性一般婚姻及同性特別婚姻立足在共同平等的基礎上。

此外,南韓限制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遭到WTO仲裁,我國要實現公投內容,維持禁止日核災食品進口,恐怕是棘手的難題。公投制度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了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有的規範。雖然此次公投過程弊端叢生,但總不能讓勞師動眾、勞民傷財的公投結果石沉大海!

(本文刊登於107.11.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