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代理縣長蔡碧仲指稱縣長傅崐萁任內,舉辦震災感恩餐會,拆成兩個標案,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嫌,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將追究議處。這是蔡代縣長上任以來,又再一次展現鐵腕,只是如此「大有為」的代理縣長,卻可能是法治的劊子手!

政府機關之採購,若是將化整為零,分割為多案未達公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方式辦理,即所謂「分批辦理」,除例外允許之情形,原則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然而如果是按不同之標的、施工或供應地區、需求條件或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等條件而辦理者,稱為「分別辦理」,並非法所不許。蔡代縣長僅憑同一時間地點的餐會有兩個標案,即認為違反《政府採購法》,恐怕過於草率。這不但有辱代縣長的法律專業,更打擊基層公務員的士氣。

事實上,自蔡政府發布由法務次長蔡碧仲代理花蓮縣長以來,外界咸認此一任命出於政治選舉考量,質疑其適法性。蔡代縣長自上任來雷厲風行的所作所為,例如變更花蓮青年住宅興建及免費營養午餐政策,不當要求要求震災善款運用每月公布,以及恣意認定震災餐會採購違法等,正是「行政不中立」,尤其已經踰越代縣長的職權分際。

地方首長代理的立法雖然有違民主原則,卻是基於避免選舉耗費及穩定地方行政等考量。因此,中央政府在決定代理人之際,應派任熟稔民政或當地民情之人,若是非出於穩定地方行政,即構成行政裁量的濫用。

早期在有省政府時代,若逢縣市長出缺,主要是由省府委員出任代理縣市長。在《地方制度法》制定後,亦多由副縣長或縣府祕書長代理。然而蔡政府對於宜蘭及花蓮代理縣長的任命,從陳金德到蔡碧仲,卻違悖了這樣的慣例及法律精神。

此外,未具民意基礎的代理縣長,應是「看守政府」的首長,行使職權應以維持地方行政常規運作為原則,除因應緊急情況,不得為任何人事政策的重大變更。尤其對於進行中的縣政,更不能隨意中斷。誇張的是,蔡代縣長一上任,竟是忙著任命出缺大半的縣府局處首長,隨意中斷「前朝」的政策,大查所謂的弊案,甚至含沙射影指稱相關人員「可能」涉有法律責任。這樣的作法完全悖離代理制度的本旨,更與民主法治背道而馳。地方代理首長若不能本於行政中立,以探求民瘼為依歸,恐成貫徹執政黨意志的「代天巡狩」!

(本文刊登於107.10.2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