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紙揭露衛生所目前在偏遠地區與都會地區所面臨到的困境。的確,在現今城鄉狀況不同的情況下,要將所有的衛生所規範一體適用,是不合時宜的作法。而撇開制度面的設計缺失不談,一直以來衛生署賴以提升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品質的公費醫師制度,亦是必須檢討的重點。
過去,依據衛生署公費醫師的相關契約,公費醫師可以違約賠錢而不去偏遠地區服務,不過,這也僅是指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六年的入學者,其餘的公費醫師都不能賠錢。真正讓人質疑公費醫師的設立目的,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衛生署公告的「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在此服務原則中,不論是訓練還是服務階段,都並未明文限定公費醫師必須下鄉服務,公費醫師在接受二至四年的訓練後,必須分發到台灣地區衛生所、縣(市)非教學醫院、衛生機關或衛生署指定的機構服務四年。如果政府以公費培育醫師的目的,是為了將來能讓這些醫師到偏遠地區服務,為什麼又不在法條上明定公費醫師必須至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服務?在這種有轉圜餘地的法令規定下,公費醫師又怎麼可能不千方百計的留在都會地區發展?
再者,至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服務者,其服務年資滿一年可抵二年計算,雖然可以視為一種誘因,但事實上,這種修正反而會使偏遠地區醫師人力缺乏的情況更形惡化。
山地離島地區的衛生課題,絕不僅僅是醫療而已,疾病防治、慢性病、衛生保健等亦值得重視。但無可否認的,醫療服務是當前最急需解決的部分,想要改善現今缺乏公費醫師的窘境,政府應從法令著手,提高其待遇與福利,增加其服務意願,如此才能真正的留住人才,而不是預留許多法律空間,而喪失了原本的良法美意。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12.25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