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經濟部長沈榮津輕佻答詢「插鼻孔發電」之說後,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時也牛頭不對馬嘴地說,公投案中「死人連署等於選舉舞弊」。陳英鈐身為公法學者自應了解,選舉是人民對候選人的選擇表示,而公投是人民對事的創制、複決表示,兩者全然不同,死人連署公投又怎會等於選舉舞弊!
在7個成案公投案每案都出現死人連署下,中選會表示將提出刑事告發。但被問及誰是中選會的告發對象時,陳英鈐表示:「目前是不指名告發」。這又是一個極端錯誤的說法,實在不應出自一個法律學者的口中。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人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是以,要提出刑事告發,必先指名犯罪嫌疑人,如不指名,如何能合乎刑事告發要件呢?
陳英鈐日前又表示:「以國外的例子,提案領銜人負有政治責任。」究竟是哪一國?身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前教授兼所長的他,居然含糊應對。此外,國外對公投提案領銜人只課政治責任,那他為什麼要以空泛的刑事責任嚇唬提案領銜人?這實在不是辦理公投行政應有的態度,且不合乎在我國有法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國內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之規定。
又立委詢問,若有公投領銜人身兼公職候選人,11月24日投票日當天能否宣傳公投案時,陳英鈐回答:「依法可以」,只要不涉及候選人宣傳,沒有違法之虞。不過,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卻越俎代庖地強調:「投票當天依法不得選舉宣傳,參選人當天能否宣傳公投,還要討論。」這是匪夷所思的答覆。因為《選罷法》有投票當天不得宣傳的規定,但《公投法》並無規定。是以,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法律未禁止的行為,人民均可自由為之的情形下,只要不涉及候選人宣傳,均得以宣傳公投案!
蔡英文2014年當選民進黨主席後,在媒體上發表〈我對憲政改革的主張〉,指出「當前國會與民意脫節的問題」以外,也指責「台灣的直接民主也出現了問題」,但蔡總統執政已兩年多了,卻未改善立法院與民意脫節的問題,而在背離民主要有過半同意的基本法理下,又胡亂修正《公投法》,降低公投通過門檻,讓少數綁架多數,讓公投變成憲政亂源。尤其是此次辦理公投的行政有如鬥雞般地敗壞台灣民主,也必將受到歷史的譴責。
(本文刊登於107.10.1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在7個成案公投案每案都出現死人連署下,中選會表示將提出刑事告發。但被問及誰是中選會的告發對象時,陳英鈐表示:「目前是不指名告發」。這又是一個極端錯誤的說法,實在不應出自一個法律學者的口中。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人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是以,要提出刑事告發,必先指名犯罪嫌疑人,如不指名,如何能合乎刑事告發要件呢?
陳英鈐日前又表示:「以國外的例子,提案領銜人負有政治責任。」究竟是哪一國?身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前教授兼所長的他,居然含糊應對。此外,國外對公投提案領銜人只課政治責任,那他為什麼要以空泛的刑事責任嚇唬提案領銜人?這實在不是辦理公投行政應有的態度,且不合乎在我國有法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國內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之規定。
又立委詢問,若有公投領銜人身兼公職候選人,11月24日投票日當天能否宣傳公投案時,陳英鈐回答:「依法可以」,只要不涉及候選人宣傳,沒有違法之虞。不過,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卻越俎代庖地強調:「投票當天依法不得選舉宣傳,參選人當天能否宣傳公投,還要討論。」這是匪夷所思的答覆。因為《選罷法》有投票當天不得宣傳的規定,但《公投法》並無規定。是以,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法律未禁止的行為,人民均可自由為之的情形下,只要不涉及候選人宣傳,均得以宣傳公投案!
蔡英文2014年當選民進黨主席後,在媒體上發表〈我對憲政改革的主張〉,指出「當前國會與民意脫節的問題」以外,也指責「台灣的直接民主也出現了問題」,但蔡總統執政已兩年多了,卻未改善立法院與民意脫節的問題,而在背離民主要有過半同意的基本法理下,又胡亂修正《公投法》,降低公投通過門檻,讓少數綁架多數,讓公投變成憲政亂源。尤其是此次辦理公投的行政有如鬥雞般地敗壞台灣民主,也必將受到歷史的譴責。
(本文刊登於107.10.1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