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大法官拒絕受理監察院的釋憲聲請後,黨產會9日宣布中影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1周之內,中華民國的法治兩度遭到重挫,也讓107年的國慶蒙上陰影。
必須指出的是,中影的附隨組織案是黨產會第一次針對早已透過股權交易、已經脫離國民黨的企業,以「非相當對價」為由,認定一個目前早已與國民黨無關的私人企業仍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此一作為影響交易秩序及法律安定性甚巨,故權力的行使本應格外審慎。但黨產會在短短23頁的處分書中,僅花了約5頁的篇幅就認定中影當年的股權交易並非基於相當對價,進而凍結中影118億元的資產,平均1頁價值高達23.6億元,顯然過於草率。
中影案早在103年即已由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查終結,特偵組指出:「難認本件股權交易金額有何明顯低估之情事」、「不動產鑑定價格查無低估賤賣情事」。民進黨先是廢除特偵組,將本案移轉由北檢管轄,再由北檢翻案,強行起訴馬英九;接著黨產會上場,指謫14年前的中影交易案在鑑價上有疏漏,所以並非基於「相當對價」而移轉,無視過去14年來中影經營權早已兩度易手之事實,逕行認定中影仍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實在荒謬。
中影早年固然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在國民黨文工會的主導下,對台灣電影的發展功不可沒。但到了90年代,中影的金字招牌早已斑駁。民國93年,配合「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政策,國民黨將華夏投資(中影、中視及中廣的母公司)出售給中時集團的榮麗投資,中時集團余建新董事長並於94年入主中影,95年起中影屢經股權爭議,到了98年郭台強入主中影,才真正開始逐步回復電影業務。近年來,中影再度成為我國電影文化事業的重要推手。黨產會卻在國民黨早已脫離中廣營運的14年後,認定中影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實在令人有時空錯置之感。
黨產會處分書指出,在14年前股權交易時,中影的交易價值約僅值31億元,在目前經營團隊的戮力經營下,中影的價值已暴漲到118億元。依據《黨產條例》,附隨組織之財產除了黨費、政黨補助費、捐贈及政治獻金外,均推定為不當黨產。試問,像中影這樣的文化事業,哪來的黨費、政黨補助費、捐贈及政治獻金?這豈不是藉機沒收中影118億元的全部財產?只因為黨產會認為14年前交易價格有低估之嫌,就可將當年的交易效力一筆勾銷?這如何能與法治國家的法律安定性原則相符?這14年間經營團隊對於中影所創造的價值,又該如何補償?
如果當初買下中影的是林榮三,黨產會還會認定中影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嗎?法治淪為黨治,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本文刊登於107.10.11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必須指出的是,中影的附隨組織案是黨產會第一次針對早已透過股權交易、已經脫離國民黨的企業,以「非相當對價」為由,認定一個目前早已與國民黨無關的私人企業仍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此一作為影響交易秩序及法律安定性甚巨,故權力的行使本應格外審慎。但黨產會在短短23頁的處分書中,僅花了約5頁的篇幅就認定中影當年的股權交易並非基於相當對價,進而凍結中影118億元的資產,平均1頁價值高達23.6億元,顯然過於草率。
中影案早在103年即已由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查終結,特偵組指出:「難認本件股權交易金額有何明顯低估之情事」、「不動產鑑定價格查無低估賤賣情事」。民進黨先是廢除特偵組,將本案移轉由北檢管轄,再由北檢翻案,強行起訴馬英九;接著黨產會上場,指謫14年前的中影交易案在鑑價上有疏漏,所以並非基於「相當對價」而移轉,無視過去14年來中影經營權早已兩度易手之事實,逕行認定中影仍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實在荒謬。
中影早年固然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在國民黨文工會的主導下,對台灣電影的發展功不可沒。但到了90年代,中影的金字招牌早已斑駁。民國93年,配合「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政策,國民黨將華夏投資(中影、中視及中廣的母公司)出售給中時集團的榮麗投資,中時集團余建新董事長並於94年入主中影,95年起中影屢經股權爭議,到了98年郭台強入主中影,才真正開始逐步回復電影業務。近年來,中影再度成為我國電影文化事業的重要推手。黨產會卻在國民黨早已脫離中廣營運的14年後,認定中影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實在令人有時空錯置之感。
黨產會處分書指出,在14年前股權交易時,中影的交易價值約僅值31億元,在目前經營團隊的戮力經營下,中影的價值已暴漲到118億元。依據《黨產條例》,附隨組織之財產除了黨費、政黨補助費、捐贈及政治獻金外,均推定為不當黨產。試問,像中影這樣的文化事業,哪來的黨費、政黨補助費、捐贈及政治獻金?這豈不是藉機沒收中影118億元的全部財產?只因為黨產會認為14年前交易價格有低估之嫌,就可將當年的交易效力一筆勾銷?這如何能與法治國家的法律安定性原則相符?這14年間經營團隊對於中影所創造的價值,又該如何補償?
如果當初買下中影的是林榮三,黨產會還會認定中影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嗎?法治淪為黨治,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本文刊登於107.10.11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