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推動反核食、反空汙、反深澳電廠3項公投案,完成第2階段公投連署各有約49萬份,已遞交中選會,力拚年底公投綁大選。中選會卻發現3項公投連署出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資訊不正確等狀況,且有高達6成是人工抄寫。

民進黨立院黨團表示,依法連署人須親自簽名、蓋章,且戶政機關應查核,主張涉及偽造文書罪,除應扣除並應移送法辦,且向國民黨提出訴求,應公布連署書供全民查對,並由中選會調查偽造文書人士之疑似刑責。

國民黨因公投涉及假連署召開3次記者會澄清及反擊,惟問題核心是,究竟連署名冊可否協助抄寫?大量抄寫是否影響合格件數的可信度?名冊法律效力如何歸屬?這些事關公投案連署效力,包含目前收到的10項公投連署書都應一視同仁。

《公民投票法》第4條規定「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係指投票行為之方法,非指提案及連署行為,所以若未「直接」簽署並非當然違反《公投法》以外之他法。至於《公投法》第10條則規定了第1階段提案連署,中選會對其名冊進行審核;人數不足還有一次的補正時期,認定合格後再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

進入第2階段則適用第13條規定,由中選會審查連署人數,若不足或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致人數不足,依法應通知補提;合於規定者,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如有「連署人不合資格」、「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偽造情事」應予刪除。

由於去年底民進黨主導修正《公投法》,大幅下修公投通過門檻,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導致中選會僅存指揮選務、辦理公投之形式職權。其對連署程序依法僅在查核人數計算及未簽名或蓋章者而已;至於真偽認定原則並未包含其中。而法定查對與刪除職權亦在「戶政機關」,立法意旨一方面避免公開連署遭到有心人士亂簽或設陷,所以查有不對則以「刪除」處置;一方面也為避免中選會涉入政爭有失公正,仍以中立角色允許通知補提。

較有爭議當屬《公投法》第12條規定,第2項採用了先進的「電子連署」,原則並無親簽問題,卻在第3項明定「連署人名冊,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惟第4項又規定不符前項視為放棄連署。顯然連署人只要簽名或蓋章,推動團體或個人是被允許協助大量抄寫的,縱使非親簽或連署有偽造情事,基於「公開、自由、任意」連署原則,法規並未要求提案人或推動團體負法律責任,依法僅是「刪除」而已。

事實上國民黨3項公投都是超越藍綠、不分黨派的民生議題。連署過程任何政黨、派系或社團支持者參加連署無可排拒,所以連署人或協助連署人若是別有心機,亦無從防範與查察,因此,依法僅賦予戶政機關「查對名冊」、中選會「形式審件」之責。

更何況,推動公投案何其不易,程序處處刁難、卡關並壓縮提案及連署時間,民眾願意站出來連署,已令提案人及推動團體感恩不已,實不應課以額外的法律責任。如今中選會自失立場,還指稱如果各案不符補件就都不綁大選,那麼民進黨當初大力修法放寬公投規定,豈不是自欺欺人,惡整全民、玩弄民主而已!

(本文刊登於107.09.1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