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軍公教年金改革於7月1日實施,6個縣市政府認為違反憲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損及生存權,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部分內容聲請釋憲。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這6個縣市政府未經上級機關層轉,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決議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繼上月不受理100多名退休公教人員的年改聲請釋憲案後,再度駁回此件,累計不受理年改釋憲案已達9件。花蓮縣長傅崐萁在臉書指出「司法已淪為政治的工具」。此話令人深思,自從蔡總統任命獨派色彩鮮明的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共7位以後,累積了過多政治服務的痕跡,似已減損了護憲及保障人權的功能,教人堪慮。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審定教育人員退休金,大法官卻說「教育非地方自治事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問題是,憲法第108條規定「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所以,教育仍然屬於地方自治的一環,否則國小、國中何以歸屬地方政府管轄?顯然,聲請釋憲6個縣市政府於執行職權上仍有其獨立地位。
況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7號曾對地方政府的聲請資格加以解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及第43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再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聲請解釋。其「辦理」兩字即是憲法的「執行」之意。
又大法官釋字第527號進一步解釋,因處分行為而構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疑義或爭議時,是可以另得直接聲請解釋憲法。更何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聲請釋憲資格只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未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在未經中央機關層轉而提出。
至於是否地方政府必須先呈「上級機關」才能釋憲?當時大法官為了避免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只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且於窮盡訴訟審級救濟後,亦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聲請解釋;足見也非限制地方政府直接聲請釋憲之權。
另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究竟有無涉及違憲情事?觀察現職及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遭到強制減額;勉強只夠健康情形下的養老開銷,面臨貧窮邊緣的恐慌,確已嚴重危害人格尊嚴與基本生存權。同時,該法違反法治國家「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將公法上的定期金契約片面削減;又使政府悖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變相懲罰資深者的貢獻;而且退休所得替代率低,將造成均貧現象。政府未來必須負擔更大的養老費用,對於國家發展得不償失。
司法院大法官是我國憲法的守護者,對於維護憲法、保障人權,本是職責,至少應該積極給予社會大眾一個合理的解釋,弭平國人對憲法的疑義。如果讓地方政府或國人凡事寄望「選舉」解決,這是另一種「革命方式」的鼓動,更是「民粹主義」的提倡;絕不是憲政國家應有之作為。
司法院大法官前有技術性不受理38名立委聲請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釋憲案,後有延宕1年多才召開「黨產條例釋憲案」的自設辯護說明會;究竟「護憲」還是「屠憲」,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歷史的記載是不會抹滅的。
(本文刊登於107.08.1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司法院大法官繼上月不受理100多名退休公教人員的年改聲請釋憲案後,再度駁回此件,累計不受理年改釋憲案已達9件。花蓮縣長傅崐萁在臉書指出「司法已淪為政治的工具」。此話令人深思,自從蔡總統任命獨派色彩鮮明的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共7位以後,累積了過多政治服務的痕跡,似已減損了護憲及保障人權的功能,教人堪慮。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審定教育人員退休金,大法官卻說「教育非地方自治事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問題是,憲法第108條規定「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所以,教育仍然屬於地方自治的一環,否則國小、國中何以歸屬地方政府管轄?顯然,聲請釋憲6個縣市政府於執行職權上仍有其獨立地位。
況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7號曾對地方政府的聲請資格加以解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及第43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再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聲請解釋。其「辦理」兩字即是憲法的「執行」之意。
又大法官釋字第527號進一步解釋,因處分行為而構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疑義或爭議時,是可以另得直接聲請解釋憲法。更何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聲請釋憲資格只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未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在未經中央機關層轉而提出。
至於是否地方政府必須先呈「上級機關」才能釋憲?當時大法官為了避免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只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且於窮盡訴訟審級救濟後,亦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聲請解釋;足見也非限制地方政府直接聲請釋憲之權。
另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究竟有無涉及違憲情事?觀察現職及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遭到強制減額;勉強只夠健康情形下的養老開銷,面臨貧窮邊緣的恐慌,確已嚴重危害人格尊嚴與基本生存權。同時,該法違反法治國家「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將公法上的定期金契約片面削減;又使政府悖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變相懲罰資深者的貢獻;而且退休所得替代率低,將造成均貧現象。政府未來必須負擔更大的養老費用,對於國家發展得不償失。
司法院大法官是我國憲法的守護者,對於維護憲法、保障人權,本是職責,至少應該積極給予社會大眾一個合理的解釋,弭平國人對憲法的疑義。如果讓地方政府或國人凡事寄望「選舉」解決,這是另一種「革命方式」的鼓動,更是「民粹主義」的提倡;絕不是憲政國家應有之作為。
司法院大法官前有技術性不受理38名立委聲請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釋憲案,後有延宕1年多才召開「黨產條例釋憲案」的自設辯護說明會;究竟「護憲」還是「屠憲」,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歷史的記載是不會抹滅的。
(本文刊登於107.08.1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