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向捷運局施壓關說人事,藉此收受捷運工程包商220萬元賄款。歷審15位法官均判有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訴訟至今歷時17年餘,其餘被告均獲無罪確定,因此無從認定謝明達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下,罕見自為改判無罪定讞。
這件是終審法院首度就貪汙案件自為改判無罪。雖然起訴書認定謝嫌除出具推薦書外,還當面施壓、事後收受賄款且歷審均判有罪。不過,事實審屬於一、二審,最高法院則是法律審,非全屬於證據之審核;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規定。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378條亦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所以,最高法院特別敘明「原審拒絕採信又未積極補強證據,已違反證據、論理與經驗法則,有違背法令情形。」似乎故意釐清本案特殊的判決。
惟何者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的14款情形,包含應迴避法官參審、法院管轄不當、不當受理或不受理訴訟、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以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或「應於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等等。顯然,若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好還是經由辯證的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最高法院的判決確實不經言詞辯論亦可為之。但該條也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此案歷經15位法官都認為有罪,若要認為無罪,難道沒有必要「辯論」嗎?
此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最高法院因原審判決有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或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或有刑罰變更、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等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所以,若非上述因素,最高法院「不宜自為判決」。但觀察判決無罪理由,最高法院連220萬是否為借款都有疑義,才會認為原審判決不恰當;因此最高法院更應明確指出「原審判決有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除此,依上規定,最高法院在免訴、不受理或不影響事實等情況下,才能自為判決,否則均須發回,本判決顯然在規定之外。
20年前擔任台北市議員的謝明達,已是現任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官司纏身亦可坐擁高薪,遭人質疑係因綠營重量級人士。而今,最高法院創下司法首例就貪汙案件自為判決無罪,不僅引發法界譁然,更遭網友質疑法院公正性。若不敘明強而有力的判決依據,徒增困擾。
加上本案評議後形成無罪判決,未撤銷發回,直接改判無罪定讞。當然,司法應該保障人權,若遭汙陷還人清白更值肯定,毋枉毋縱方為司法最高準繩。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107.08.19時論廣場)
這件是終審法院首度就貪汙案件自為改判無罪。雖然起訴書認定謝嫌除出具推薦書外,還當面施壓、事後收受賄款且歷審均判有罪。不過,事實審屬於一、二審,最高法院則是法律審,非全屬於證據之審核;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規定。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378條亦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所以,最高法院特別敘明「原審拒絕採信又未積極補強證據,已違反證據、論理與經驗法則,有違背法令情形。」似乎故意釐清本案特殊的判決。
惟何者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的14款情形,包含應迴避法官參審、法院管轄不當、不當受理或不受理訴訟、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以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或「應於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等等。顯然,若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好還是經由辯證的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最高法院的判決確實不經言詞辯論亦可為之。但該條也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此案歷經15位法官都認為有罪,若要認為無罪,難道沒有必要「辯論」嗎?
此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最高法院因原審判決有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或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或有刑罰變更、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等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所以,若非上述因素,最高法院「不宜自為判決」。但觀察判決無罪理由,最高法院連220萬是否為借款都有疑義,才會認為原審判決不恰當;因此最高法院更應明確指出「原審判決有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除此,依上規定,最高法院在免訴、不受理或不影響事實等情況下,才能自為判決,否則均須發回,本判決顯然在規定之外。
20年前擔任台北市議員的謝明達,已是現任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官司纏身亦可坐擁高薪,遭人質疑係因綠營重量級人士。而今,最高法院創下司法首例就貪汙案件自為判決無罪,不僅引發法界譁然,更遭網友質疑法院公正性。若不敘明強而有力的判決依據,徒增困擾。
加上本案評議後形成無罪判決,未撤銷發回,直接改判無罪定讞。當然,司法應該保障人權,若遭汙陷還人清白更值肯定,毋枉毋縱方為司法最高準繩。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107.08.19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