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於退休後獲得「所得安全」的保障係每一位勞動者所企求的;對於退休金制度的改革,勞工朋友們莫不寄以高度的厚望。然而,囿於經發會的共識,政府主管機關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係以「多重選擇」的方式呈現;亦即提出「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和「其他年金制」供勞工擇一適用。坦言之,「多重選擇」固然滿足勞工選擇的自由,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勞工或有可能陷入無從選擇的困境。因此,配合未來法案的通過實施,政府主管機關必須提供充分與完整的資訊,確保勞工朋友能做出「符合自我需求」的選擇。
雖然,依學理來看,「個人帳戶制」係一種「確定提撥制」,也就是強調勞雇雙方提撥了多少錢到帳戶中;而「附加年金制」則係一種「確定給付制」,也就是保證一個勞工未來能獲得一定的給付。但是,在政府不願意提供財務支持的情況下,不論「個人帳戶制」或「附加年金制」,「退休準備金」或「附加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用的成效決定未來勞工退休金的多寡。據此,在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為避免勞工退休後面臨保障不足的窘境,如何為「退休準備金」或「年金基金」設計一套良善的投資運用機制應該是一令人重視的議題。
事實上,考量到當前政府基金投資運用的績效,選擇由民間所承辦的「其他年金制」或許會是一比較好的選擇。但是,由於「其他年金制」的選擇適用僅限於僱用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型企業的受雇員工因而僅能就「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或現行勞基法制度做一選擇。面對新的退休金制度,現行草案係規定勞工就「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和「其他年金制」擇一適用。嚴格地說,如果對於「其他年金制」的規劃,政府主管機關係採取和「個人帳戶制」或「附加年金制」搭配並行的設計,或許對勞工權益保障更能產生實質助益。換言之,不論勞工是選擇「個人帳戶制」或「附加年金制」,在經過勞資協商之後,若雇主願意再為勞工投保其他年金保險,又有何不可或不妥呢?
不論新的退休金制度名稱為何,都是所謂可以攜帶式。而相對於現行勞基法制度的不可攜帶性,新的制度應該較能滿足現在社會勞工轉換工作或企業次數頻繁的需要,但是,就成本負擔來看,現在係由雇主獨力負擔退休金的提撥,未來卻可能是由勞雇雙方共同負擔;雇主顯然是獲益的一方。因此,不論勞工選擇的是新制或現行勞基法制度,我們期許政府主管機關能發揮執法的責任、落實法令的規定。否則,無論勞工的選擇為何,永遠注定是輸家。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曾刊登於90.11.03中央日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