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以立法委員未參與議案審議表決,認為不符國會議員1/3釋憲門檻,日前決議不受理國民黨、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無黨團結聯盟等38位立委連署的前瞻預算釋憲聲請案。大法官此舉不僅創下憲政惡例,同時也怠忽憲法守門人的職責。

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此即是國會議員聲請釋憲機制,德國、美國、奧地利,均有相類似的規定。

此種條款之立法目的,是當國會發生多數濫權蠻橫立法,危害憲法秩序時,賦予少數議員釋憲聲請權,可以適時維護憲法秩序。這樣的機制不僅有助於司法發揮守護憲法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寓有制衡立法多數暴力,避免憲政民主原則遭到破壞。

只要國會議員連署達法定聲請釋憲門檻,且與其行使職權有關,大法官即應受理進而做出解釋。因為1/3國會議員的釋憲聲請權,主要只是在啟動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機制,最終目的是在維護客觀憲政秩序,而不是國會議員的憲法權利。從我國釋憲實務運作來看,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審查立法委員釋憲聲請之適法性,均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法委員總額的1/3,至於參與連署者於議案審議時究係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是否持反對意見,完全不予過問。

此次大法官將立法委員釋憲聲請權,限縮至「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且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案或預算案有違憲疑義」,此種見解已明顯逾越客觀法律解釋範圍,不僅與德、奧等國立法例相去甚遠,更大悖於司法院大法官以往的釋憲慣例。大法官此舉不但失格,更從「憲法守門人」自貶身價,成了「國會議場的點名員」。

如果大法官要一改以往見解,嚴格限縮立委聲請釋憲的要件,也應該透過合法的程序,光明正大做出變更或補充前例,形成對外明確拘束力的解釋。大法官們不此之圖,竟然只草率以不受理決議卸責了事,此與暗巷圍事的小混混行徑,又有何異?

事實上,司法院打算嚴格限制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條件,早已有跡可循,上個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除了現行的釋憲門檻之外,更明定法律的釋憲案必須於6個月內聲請,預算及其他釋憲案限於3個月內提出。

這樣的修法不僅是「嚴人寬己」,更難逃打壓國會少數意見的質疑。只是當大法官配合執政多數剝奪國會少數的釋憲聲請權,忘卻守護憲法的職責時,已淪為鞏固多數極權的守門人。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