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新任校長管中閔的遴選過程引發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決議,要求教育部「應該要求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釐清疑義,否則不得進行後續聘任作業」。時代力量黨團也跟進要求教育部必須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事件原由乃是管中閔競選時,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而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是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遭質疑未利益迴避、資訊未揭露;尤其義美食品總經理高志明以校友身分發表聲明,呼籲管中閔主動婉謝推薦。

對此,教育部發函台大遴選委員會請其釐清,台大業已回函認為沒有違反規定;但教育部再度發函,要求其再度釐清疑慮。此事件有五個層面值得探討。

一、「獨立董事」制度似已遭到誤解。我國參考各國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不得少於2人。又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規定了專業資格,須有財經法律講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5年以上工作經驗;第3條規定,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能受僱、限制持股、不可財務或業務往來。所以,「獨立董事」既為「獨立」,何來利益輸送?

二、獨立董事是大學學術服務。獨立董事設置意旨猶如外部專業的監督者,教育部近年推動產學合作交流,訂頒《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鼓勵教師至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利產業升級。所以,教育部於104年5月函請各國立大學人事、研發單位每年調查教授校外兼職情形,作為為校服務的表現;顯然資料透明,且台大校長候選人並無提示的義務,所以何來資訊未揭露之說?

三、「大學自治」不應以立院決議侵入。大法官釋字第450號、第563號都闡述「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又釋字第684號「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此次立法院黨團明顯以決議方式侵入了遴選委員會的「大學自治」權限。

四、「遴選委員」本屬行政機關授權成立。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委員包含教育部遴派代表至少2位,代表教育部審查;又依第6條規定「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此次既然依法授權審查完成,當時並無異議而報請教育部核定;應本「大學自治」原理給予遴選委員會高度的尊重。

五、「利益迴避」須有具體證據且明定。雖然遴選委員之一是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但是只要其合法產生,依法並無明定需要利益迴避;僅在具體事實足認偏頗時由委員會處理,否則,甲校校友為乙校校長候選人,則甲校校長擔任遴選委員就要利益迴避嗎?或許有人質疑「獨立董事」與「副董事長」必然認識而有商業利益,此即對法規認識不清,「獨立董事」來自專業知識與地位,怎可與一般董事相提並論。

立法院黨團決議說是期待維持正當合法性,不如好好反省我國需不需要「獨立董事」、需不需要「大學自治」、需不需要「產學服務」;也就是檢視決議的正當合憲性!萬不可有「政治掛帥」的思維,犧牲了憲政的「大學自治」。當然,教育部也不該鄉愿,趨從「政客」的偏好,而自失教育行政的立場。

「大學自治」源於「學術自由」,而「學術自由」又源於「講學自由」,侵入「大學自治」形同箝制「講學自由」,所以立法院不可以決議介入大學校長遴選。更何況,台灣大學是我國最高學府,如果連「台灣大學」都失守了,「講學自由」便將被蠶食殆盡!

(本文已刊登於107.1.26中時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