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察局婦幼隊負責承辦性侵害業務的女警,因為眼疾手術後視線不清,在每月定期公告「性侵高再犯危險人數」時,誤將全部名冊上傳到官網,76名性侵犯個資全都露,遭到警察局記大過調職,並依洩密罪嫌送辦。

這則新聞引起廣大的迴響,幾乎是清一色地支持女警,認為應該「記大功」,還建議警方公布這些性侵犯的個資。這是人民對於法律悖離現實的直接表態!

7年前,雲林莿桐14歲的葉小妹在住家附近慘遭甫出獄的性侵犯林國政姦殺,當時由民間發起「白玫瑰運動」。葉小妹案引起公憤,以為有機會突破「人權團體」的防堵,所有具有高再犯危險的加害人都將仿照美國「梅根法案」,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以避免類似悲劇發生,但這個希望最後還是落空。

橘逾淮而為枳。台版的「梅根法案」成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詢辦法》,性罪犯在出獄後,要到警察局報到並登記更新相關資料,但是不做公告,只提供學校、幼稚園、兒少福利機構等相關單位在雇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之用;辦法的第15條明文規定:不得對查閱所知之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因此,警察機關在回應民眾對於性侵犯動態知的需求,只能聊備一格的公布轄內高再犯危險性侵害罪犯人數,其他訊息均不得公布,除了增加恐懼外,能發揮什麼預防被害的效果?

美國的梅根法案,是1994年紐澤西州7歲女童梅根在住家附近遭受有性侵前科的鄰居姦殺,在89天後,紐澤西州議會通過立法,要求性侵犯在離開監獄後,必須向指定機關登記,並授權執法機關在保護公眾安全必要時,可以公開性侵犯之相關資料 。

這個性罪犯登記公告的制度已成為聯邦法律,但在各州施行時,控管的嚴密頻度容有不同的做法,共同點是性罪犯分級管理,對於再犯率高的兒童性侵犯採取零容忍。因此,2個月前有位台美雙籍的盧姓男子,因為多年前在美國犯下性侵兒童案件,仍遭美方懸賞150萬美元追緝。

反觀台灣,以保護個資為名對所有犯罪者善盡保護之責,令人忍無可忍。上個月,兩名渣男涉嫌在Line上誘拐脅迫近百名國小女童拍祼照,還有幾名女童遭到強制猥褻,被高雄地檢署起訴,高檢大作新聞。但最可笑的是,所有的新聞報導都很仔細地幫兩名渣男打了馬賽克,其他的個資保護得滴水不漏。令人擔心的是,以法院審理的效率,這兩名專門對兒童下手的色狼很可能很快就被釋放,隱身人海之中,繼續在網路上掠誘幼童,進行侵害。

女警的失誤,讓我們重新思考台灣的法律到底在保護誰的人權,台灣的媽媽們能夠安心嗎?

(本文已刊登於107.1.5中時言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