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日前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推出「國民法官制」,表示此制融合司改團體力薦的陪審制,再參酌德國、日本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認為有助於挽回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不過,對此獨步全球的制度拼裝車,各界多有爭議,連中華民國法官協會都表示,內部法官意見分歧,仍未形成共識,無法對外表態。

其中比較明顯的是,該草案的國民法官制偏向日本參審制,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如何量刑,但擔任國民法官的素民未有法律專業,且年齡如多落在23歲左右,則在有罪與否及如何量刑方面,恐難免被專業法官引導,而淪為「鸚鵡法官」。

又草案規定,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合議庭須有6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且其中至少1票是職業法官所投,才能判決有罪。如此,將使職業法官擁有絕對性的否決權,而使國民法官形同虛設,失去接近地氣,符合人民法律感覺的意義,而淪為「空氣法官」。

可笑的是該草案規定,不具高中學歷、不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不能擔任國民法官。這是畫蛇添足的規定,因為如已具有高中學歷,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自應具有國語聽說能力。將國民法官的條件作學歷限制,恐造成對未具高中學歷之資深公民的歧視。

另外,法庭上多了各行各業人士組成的國民法官團參與審判,政府必須投入大筆經費,改善法院硬體,法庭規模須進行擴充,而審理時間若拉長,國民法官勢必得放下其原有工作,在審判期間暫時集體生活,則訴訟費用對原、被告將會是重大的負擔。

由於該草案的國民法官制偏向日本參審制,嚴重忽視在司改國是會議表決中,和參審制以7比7票數打成平手的陪審制呼聲。如今國民法官參審制只限23歲以上的國民才能參與,而忽略了20至22歲的年輕世代參與,使得國民法官的範圍不夠普及;且陪審制中,國民法官只決定是否有罪,不需量刑,若依目前的參審制草案,只會使審判程序更複雜化。

此次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去除職業法官的過度主觀及恣意,但司法院提出的國民法官草案,人數只有6人,既無法達成美國式陪審制,以多數主觀去建構社會客觀的法律意識,又在職業法官擁有絕對性否決權的架構下,台灣的國民法官恐怕會「橘逾淮為枳」了!

(本文刊登於106.12.0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