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說「一例一休」太複雜,連她這個法學博士看三遍也不懂相關規定。或許術業有專攻,但見「一例一休」上路半載,勞資及地方政府均喊可以「修」矣,不論是人力銀行調查指出,超過七成的勞資受訪者認為「一例一休」需要修法,抑或執政黨立委提案,府院卻一貫「維持現狀」的反應,實令人好奇。

工時規定是各類勞動條件中,影響層面最廣者,因此國際勞工公約只要求「每七天須有一天休息」,先進國家多透過勞資協商排除適用障礙。然蔡總統既不諳勞動法規,何以要強推「一例一休」,吾人相信是為了保護勞工,她「心中最軟的一塊」。但因蔡總統看不懂變形工時,所以不了解這些規定,正是認同工時必須要有彈性的作法,且礙於一路扶持的勞團,而不敢自承修法的必要性。

府院另一個難言之隱,應是啟動修法不就坐實了政策髮夾灣。何況「一例一休」才從宣導期步入勞檢階段,若修法該以何標準對違法企業開罰;不修訂是否因執法困難只得「持續輔導」,反讓法律形同具文。

至於勞團質疑修法是為資方解套,亦非無的放矢。以綠委所提修法方向,「加班時數及工資核實計算」為例,由於休息日加班費及工作時間,以「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標準計算。使得雇主若請員工休息日上工,絕對會做滿四或八小時,否則自己吃虧,顯見「核實」對勞資雙方之影響有限。

而專家倡議的「工時帳戶制」,儘管可行性高,不過因彈性工時長久以來遭到濫用,正如市立聯合醫院之前的「批班」,要求到班護理師返家待命,藉以累積負時數便於需要時強行補足。

其實「加班時數總量勻支」是指在一定期間內,總工時不變的情況下勻支。以現行法規而言,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如勞資協商以3個月為期,即138小時的總量可分散在3個月內使用,但單月仍不得超過54小時,以免損及員工健康,可惜遭到誤解。

目前的勞資協商環境雖不夠成熟,然由工會代表勞方和雇主或同業公會談判簽署團體協約,為「一例一休」鬆綁也是另一種解方。不過為免團體協約內容有違法之虞,應由主管機關負責審議,如此既能為勞政主管洗清執法不力之名,亦可鼓勵勞工團結維護自身權益。

表面上勞資關係猶如天秤兩端,實則唇齒相依,唯有互利才可能彼此雙贏,當局僅須依法把關,就能走出「一例一休」陰霾,重建勞資政三嬴局面。

(本文曾刊載於中國時報民國106年7月21日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