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擬增列區長任用方式,市長可任命機要人員擔任區長一職;換言之,市長多了方便途徑可任用親己人士擔任基層要職。
就該等委員的提案理由來說,其立論主張係為促進行政效率與反映基層民意等理由。然而,就我國區公所體制來說,區公所並非地方自治法人,宜理解為直轄市在各個區域的「派出機關」,故該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如此體制設計,不就是直轄市中央到基層區公所連結的效率體制嗎?而文官體制,不就是以其「常任」所帶來的專業主義去實現行政效率嗎?而如今該提案擬將區長增列機要人員任用途徑,其立意就是不信任公務人員,再不然就是認為公務人員沒有效率。
然而「機要人員」會有效率嗎?從市長與所任用之機要區長的信任與親近關係來看,當然可以解釋成有利上下一體、創造行政效率。然而,此類以機要任用的親信們,大多因選舉關係,候選人需要市內各區的地方代理人,幫助參選者於該地經營選票或選戰動員造勢;而這些龐大人情怎麼還?自然就是以機要人員任用的區長職位來還這份選舉債。然而,這些因勝選受任命的區長們,自然帶著當地的地方利益去思考區政治理問題,如此就跟市長的全市施政理念未必相符,屆時更會帶來上、下層級政府施政上的衝突。更何況,機要人員與同一選區選出的市議員若分屬不同派系,或不同地方家族,那這些地方恩怨、地方利益的衝突,將使區政運作受到牽制,何效率之有?反觀文官區長,承市長之命、依法行政,因無選舉糾葛、不欠人情,自然可以免去不當、違法的政治施壓,並依市長之命,全力落實市長之施政規劃;若有怠慢,自依公務體系的考核制度處理之。
而且,我國現行的地方體制,職權、預算、員額都是市政府中心主義,區公所職能有限,幾乎沒有政策決定權限,何須以政治機要職位任之?況且,在基層的文官體系,職等偏低,區長一職自是基層文官戮力追求的職位,若改以機要任用,那將大舉佔去基層單位的發展性職缺(台北市有12個、新北市有28個、桃園市有12個、台中市有28個、台南市有37個,高雄市有35個),這些的職位剝奪對基層文官而言自是士氣的嚴重打擊,並將破壞文官人才的甄拔。
最後從反映民意與落實地方自治的角度論之。直轄市之區,在民國56年到99年,這幾十年間為「面積小」的直轄市,台北市為272平方公里,原高雄市為153平方公里;但如今,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新高雄市,其面積都超過兩千平方公里以上,廣土又眾民,市內發展程度與人文景觀落差甚大,若真要落實地方自治、貼近民意,實應推動「區自治」,賦予其地方自治法人地位,區長與議員皆以民選為之,如此方能確實反映修法理由所述及之貼近民意與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目前此一提案遭社會各界檢討甚多,連民進黨立法委員與卸任地方首長都認為不妥;該等提案作法與理由錯置,難以取信於大眾,故而遭譏為選舉綁樁、政治分贓與圖利地方派系。
(本文刊登於106.01.1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就該等委員的提案理由來說,其立論主張係為促進行政效率與反映基層民意等理由。然而,就我國區公所體制來說,區公所並非地方自治法人,宜理解為直轄市在各個區域的「派出機關」,故該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如此體制設計,不就是直轄市中央到基層區公所連結的效率體制嗎?而文官體制,不就是以其「常任」所帶來的專業主義去實現行政效率嗎?而如今該提案擬將區長增列機要人員任用途徑,其立意就是不信任公務人員,再不然就是認為公務人員沒有效率。
然而「機要人員」會有效率嗎?從市長與所任用之機要區長的信任與親近關係來看,當然可以解釋成有利上下一體、創造行政效率。然而,此類以機要任用的親信們,大多因選舉關係,候選人需要市內各區的地方代理人,幫助參選者於該地經營選票或選戰動員造勢;而這些龐大人情怎麼還?自然就是以機要人員任用的區長職位來還這份選舉債。然而,這些因勝選受任命的區長們,自然帶著當地的地方利益去思考區政治理問題,如此就跟市長的全市施政理念未必相符,屆時更會帶來上、下層級政府施政上的衝突。更何況,機要人員與同一選區選出的市議員若分屬不同派系,或不同地方家族,那這些地方恩怨、地方利益的衝突,將使區政運作受到牽制,何效率之有?反觀文官區長,承市長之命、依法行政,因無選舉糾葛、不欠人情,自然可以免去不當、違法的政治施壓,並依市長之命,全力落實市長之施政規劃;若有怠慢,自依公務體系的考核制度處理之。
而且,我國現行的地方體制,職權、預算、員額都是市政府中心主義,區公所職能有限,幾乎沒有政策決定權限,何須以政治機要職位任之?況且,在基層的文官體系,職等偏低,區長一職自是基層文官戮力追求的職位,若改以機要任用,那將大舉佔去基層單位的發展性職缺(台北市有12個、新北市有28個、桃園市有12個、台中市有28個、台南市有37個,高雄市有35個),這些的職位剝奪對基層文官而言自是士氣的嚴重打擊,並將破壞文官人才的甄拔。
最後從反映民意與落實地方自治的角度論之。直轄市之區,在民國56年到99年,這幾十年間為「面積小」的直轄市,台北市為272平方公里,原高雄市為153平方公里;但如今,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新高雄市,其面積都超過兩千平方公里以上,廣土又眾民,市內發展程度與人文景觀落差甚大,若真要落實地方自治、貼近民意,實應推動「區自治」,賦予其地方自治法人地位,區長與議員皆以民選為之,如此方能確實反映修法理由所述及之貼近民意與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目前此一提案遭社會各界檢討甚多,連民進黨立法委員與卸任地方首長都認為不妥;該等提案作法與理由錯置,難以取信於大眾,故而遭譏為選舉綁樁、政治分贓與圖利地方派系。
(本文刊登於106.01.1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