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讓台灣社會沸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婚姻平權法案《民法》修法,目前共有尤美女立委、許毓仁立委及時代力量黨團3個提案版本;但因正反意見人群眾多,甚至號召上萬人包圍立法院。最後朝野決定暫緩審查,先舉辦公聽會後再討論修法。

此一議題表面雖暫平息,但是社會衝擊無可預測。尤其牽涉「同性結婚的平權議題」與「同性結婚立法議題」兩個層面,後者更是分裂為「訂立同性伴侶專法」、「訂立同性結婚專法」與「修改《民法》普遍適用」等3種立法模式。其中除了許多團體提出的「性別平等」觀點外,其實尚有許多《憲法》規範需要考量。

目前婚姻平權同性結婚的主張,大多引用《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處的平等是在保障「公平對待」,真正內涵是「實質的平等」;亦即大法官釋字593號「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之涵義。

故知,平等並不禁止「差別待遇」,而是追究「差別待遇是否合乎社會與人民的需求」,所以判斷是否侵害平等權必須理性思考,審查基準也應有「比例原則」之適用;全面以同性結婚為前提,修改一體適用的《民法》而加諸國人有別以往的婚姻制度,或精確地說,以修改《民法》去改變多數人婚姻生活、家庭稱謂,這樣是否是《憲法》所要保障的平等。

我國《憲法》並無明文對「婚姻與家庭」加以保障,僅於基本國策例示,如153條2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予以特別之保護」、156條「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從而,《憲法》明文著重「婦女」,尤其是保護「母性」,予以特別規範之差別待遇。

因此,如果立法委員主張「婚姻平權」,提案修改《民法》去性別,而欲將夫妻、父母等用語,也得去性別化,使得稱謂上「男女」改「雙方」、「夫妻」改「配偶」、「父母」改「雙親」。則似乎對於同性戀者與非同性戀者之「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造成侵害「平等原則」之疑慮;也未考量「狹義比例原則(最小傷害行政手段之採取)」適用;更不用說,現行《憲法》第7條與第156條仍然明定「男女」與「母性」,在未修改《憲法》之前,斷然改為「雙方」與「雙親」似已逾越《憲法》所欲保護的差別待遇。

大法官釋字554號理由書說明「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甚至釋字362號與552號仍在闡釋「維繫一夫一妻制度」。雖然提案立委可以解釋「一夫一妻」並非「一男一女」,然而眾所周知此非大法官解釋原意。「婚姻」所要保護的包含結婚締約權、選擇對象權、婚後姓名與財產決定權、生育子女自由權,甚至決定離婚權才是實質人權;其牽涉層面極大且深。

英國走了百年才從《同性伴侶法》到《同性結婚法》;法國3年前通過同性結婚法後,現在許多人民後悔了,以「一個母親,一個父親」為口號,發動百萬人遊行揚言下屆總統侯選人要承諾修法廢除。我國立法院一讀通過有關同性結婚的《民法》修正案,觀諸各國,是不需如此急促;所以目前法務部已正研擬特別法──「伴侶法草案」保障同志權益應是務實作法。惟值得觀察的是,法國此次抗議也主張「伴侶法」應禁止同性伴侶藉由人工生殖技術和代理孕母擁有孩子。

台灣社會實在還未成熟到,去超越如法國等許多開放的國家,去制定一個世界絕無僅有且不僅適用同性結婚也適用全體國民的《民法》。表面只要修改《民法》5個條文,但未來牽涉而需一併檢討多達300多個相關法令;如此,將會嚴重影響目前已經很難維繫的家庭關係。我們堅持維護人權,尊重同性者的尊嚴及人格,但不用矯枉過正;透過《民法》全面性且強制性的作法,只是混淆「婚姻與家庭」的價值,撕裂《憲法》與釋憲者的努力。支持婚姻平權,更應深切考量,同性戀者的「差別待遇合乎社會與人民的需求」,才能得到實質平等的對待。

(本文刊登於105.12.15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