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關同性婚姻入法的討論,惹得社會沸沸揚揚。事實上,在今年九月民進黨立院黨團即加開記者會宣布,連署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立法委員尤美女等之提案,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對於立法院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總統府亦發表聲明指出,蔡總統支持婚姻平權,認為「在愛之前,所有的人都應該平等,可以自由地去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甚至提案的立法委員及外國媒體樂觀的認為,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然而實際上同性婚姻是否真的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恐非無疑問。尤其是立法院審查相關提案時,由於反對聲浪過大,導致無法完成審查,即可見一斑。因此,所謂婚姻平權絕非只是法律文字的更動,牽涉台灣社會價值觀的巨大轉變,勢必嚴重影響現行婚姻與家庭制度構築的社會結構,其所造成的社會、法律等問題,實亦不容忽視。

相關修正草案提案理由及修法方式

此次立法院審查同性婚姻平權法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民法親屬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尤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時力版),以及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等所提「民法親屬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許版)等三個版本。綜觀三個同性婚姻平權法草案之提案理由,大致包括:一、現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二、現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違反國際公約有關家庭組成規範;三、婚約及結婚年齡因男女而差別規範,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就三個版本修正條文內容觀之,其方式修法方式亦有不同。尤版在不更動現行條文的情形下,以概括性涵攝規範將同性婚姻納入,透過增訂民法九七一條之一,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至於時力版與許版則採大幅修法方式(更動條文達一百多條),逐條修正有關婚姻之規範,主要為涉及稱謂之部分。例如「男女」改為「雙方」、「父母」改為「雙親」、「夫妻財產制」改「婚姻財產制」,以及「夫妻」改為「配偶」等。有認為依此方式修法,我國民法將成為「無父無母、無夫無妻、男女不分」的民法。

婚姻平權法案之法理病灶

暫且不論同性婚姻在宗教、倫理及社會等層面的爭論,就我國目前的法制情況而論,上揭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平權法案,恐產生諸多法理爭議。

首先,相關法案恐牴觸憲法層次規範。關於婚姻家庭制度,我國憲法雖未設規定,然而依憲法第二十二條等關於自由權利應受保護之基本價值理念,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婚姻家庭之重要解釋,確認「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次,就外國法例觀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其層次應解釋為憲法上之位階而受保護。例如德國基本法(實質憲法)六條規定保護之婚姻,指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從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規定,在解釋上應與德國基本法第六條之意旨相同。現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既未違悖憲法,即無修法之必要性,且透過修正民法的法律位階規範更動,消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明顯已然牴觸憲法位階之規範。

一夫一妻婚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自由須受限制,故放任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存在,對於人民之婚姻自由權反而是一種侵害。就此而言,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應是選擇進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否之自由,而非創設或變更憲法所保障婚姻制度內容之自由。

其次,相關草案內容恐造成法律適用的困難。尤版法案的修法方式,係不更動現行婚姻相關規範,以涵攝性規範將同性婚姻納入,透過增訂民法九七一條之一,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親子關係等之規範,亦即將現行「一夫一妻」異性結合的婚姻制度,適用於同性婚姻。此一方式以變動法條最少的情形,達成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然而由於修正條文僅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中所謂「平等適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適用相關法律,方可謂「平等適用」?勢必留待執法的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解釋,而必然產生適用情形矛盾或裁判歧異的情形。

至於時力版及許版透過逐條修正稱謂的作法,卻未必可達成修法目的。蓋此二版草案未如尤版草案,將同性婚姻當事人明文入法,僅將現行有關男女、夫妻、父母等法律稱謂,改為較中性之字眼。就文義解釋而論,此一方式可解釋為進一步落實男女平等,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修改相關稱謂,而根本與承認同性婚姻與否無涉。

同性婚姻不宜輕率貿然入法,宜釐清疑慮凝聚共識

據統計,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等用語,高達一百多種法律,涉及條文達三百多個條文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此等法令均須配合同性婚姻修正,影響層面廣泛。絕非僅更動民法部分規範,依恃立法優勢片面「橫柴入灶」修法,即可達成。尤其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是否為憲法所保障?亦即合憲性的論證,在未釐清法理疑慮前,實不宜貿然推動,徒增社會的對立與裂痕。尤其是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僅直接衝擊婚姻制度,更牽動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等層面,並同時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領域之價值判斷,亟需形成社會多數共識後,方能水到渠成。

(本文刊登於105.12.11 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