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進黨正式公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擬於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統籌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以及「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任務項目,全面推動所謂「轉型正義」。這是民進黨繼陳水扁之後,再起高舉「轉型正義」大纛,並且可能以掌握的立法優勢,將其付諸實施。然而從草案內容來看,轉型正義能夠落實幾分?猶未可知,但台灣未來民主法治的發展,卻令人能擔憂!

轉型正義以政治重建為前提,否定現有法價值秩序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迄今尚無明確之定義,一般係指新興民主國家如何處理處理國家過去的暴力或不義行為,試圖建立一個較為民主、正義與和平的社會,重塑政治體制的價值規範。從實證經驗來看,「轉型正義」既以政治重建為目的,即須否定國家過往的法規範價值與秩序,建構新的法秩序,透過制定憲政條款及法律等長期運作的政治制度,成立調查性組織,藉以執行真相調查、賠償及究責等措施。以南非為例,先於1993年通過臨時憲法,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後,方於1995年1月制定「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法案」,並組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至於提起轉型正義,台灣人最常想到的德國,不論是對於納粹的究責,或是東德共黨不當黨產的追討,均是否定以往國家法規範的合法性,而非現有體制規範的自我檢討!

就現實而言,民進黨一直對「轉型正義」念茲在茲,其實十分突兀怪異。因為台灣根本已非所謂「新興民主國家」,倘自1987年解嚴起算,民主化已近三十年。且其間對於若干過往歷史事件之調查及平復,例如有關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叛亂匪諜等不當審判案件,均有相關法制與組織配合進行真相調查、檔案公開與受難者之補(賠)償等事宜。何況「轉型正義」既在否過往的法秩序規範,採取措施自可不受原有規範之限制。我國縱歷經政黨輪替等政治結構的變化,然仍在同一憲法秩序下進行,並未存在兩德統一或東歐國家民主化,必須重建憲法架構與法秩序之情形。此時民進黨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不僅是「轉型正義」的濫用,更是否定現有體制的違憲亂政之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違憲集權,恐成憲政怪獸

權力分立乃法治國原則之核心要素,更為建構憲政秩序之重要原則。我國憲法採五權體制,對於各憲法機關之權力圴有規範,各機關本其法定職權,固有自由運作空間,惟不能侵奪或妨害其他憲政機關權力或運作。暫且不論民進黨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其中充斥大量不確定、矛盾之用語,諸如轉型正義、威權統治、統治者及附隨組織等,已然違悖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民進黨規劃的執行轉型正義的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促轉會」),其職權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任務項目之外,還包括「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無疑是立法的空白授權,將造成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只要促轉會認定的事項,均可包山包海納入職權之中。促轉會又設四任務小組,分別擬定「開放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條例草案」、「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條例草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甚至還擁有證據保全及處罰的權力,可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還可任意調用人員,此一委員會不啻成為凌駕現有憲政體制的「東廠」,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於一身的憲政怪獸!

促轉條例紊亂法制體系,造成組織疊床架屋

依促轉條例草案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同條第二項後段復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顯見本條對於其他相關法規而言,係居於特別法之地位,然而如此規定必衍生法規範之衝突。

「開放政治檔案」為促轉條例草案所揭櫫轉型正義四大任務之一,此必然涉及國家檔案整運用與整理,而與檔案法規範有關。惟依檔案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顯見就國家檔案規範而言,檔案法係屬特別法,具有優於其他法規之效力。如此一來,在執行所謂「開放政治檔案」,勢必發生檔案法與促轉條例衝突時,何者應優先適用之問題。除此之外,在「平復司法不法」、「處理不當黨產」等方面,亦可能發生相同問題,例如「促轉條例」與「二二八事處理及賠償條例」、冤獄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甚至與民進黨所提「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如果產生衝突時,如何適用法規範?顯見本條例如貿然立法,必將造成雪崩式的法體系紊亂!

此外,本草案除可能造成法體系規範紊亂之外,同時也可能形成機關組織疊床架屋、職權衝突的困境。且不論在行政院下另設「促轉會」獨立機關,並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等限制,已然違悖政府再造精神。「促轉會」又可無限制的延長存續,更與草案揭櫫的「任務型編制」自相矛盾。就草案所定促轉會之組織與職權而言,現行法制多有相應之機關組織,例如「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再設「促轉會」勢必衍生機關權限之衝突。尤有甚者,有關不當黨產之處理,依促轉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七條規定,屬促轉會之法定職權。惟依民進黨所提「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相關草案,還須由行政院下設「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不僅職權與「促轉會」高度重疊,倘若兩會意見或決定不一致時,又該如何解決?由此可見,本條例倘完成立法,不僅是法制的災難,更是國家組織體系動亂的根源!

對過往國家政府違法與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鞏固保障人權之普世價值,既為轉型正義之內涵,倘若認為以往歷史事件有進一步調查釐清真相之必要,除可強化現行法規與機制為之,更可循聯合國「巴黎原則」設置合憲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有關的調查與處理。民進黨捨此正道不為,仿效雅各賓黨之流,挾其政治優勢恣意惡稿「轉型正義」,不僅淮橘為枳成了變型正義,屆時台灣人恐也只能發出「正義、正義,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行之」的悲鳴!

【本文刊登於20160410中央網路報海峽視點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