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老人的照護問題,立法院已於日昨三讀通過完成「老人福利法」的部份修法,相關的修法內容包括有:明定子女如果棄養或是虐待、傷害老人,將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並且公告姓名;至於,依法令或契約對老人有照顧義務之人,倘若出現遺棄、傷害、虐待或留置於安養機構等情形者,將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話還可對負責照顧老人者進行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家庭教育輔導,不參加者可罰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金,並得連續處罰;除此之外,附帶決議將比照日本「團體家屋」(group home)的概念,將老人安養在子女所住社區附近,由社區共同照護,人數則是限制在九人以下。準此種種指陳出來回應於當前高齡化現象的發展趨勢,老人福利法的修法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事實上,對照於聯合國對於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數之7%以上的界定標準,台灣地區早於1993年便步入『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的老人國度,甚至於在2007年更是一舉超過10%的比重,就此而言,老邁、老弱與老年人已經蛻變成為一項超乎個體層次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而有必要進一步涵括文化觀念、政策立法、制度行政以及福利服務等等的配套性擘劃,比如:老人福利法的條文研修,對於高齡長者的人身照顧雖然規劃有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式等不同的服務模式,藉此讓老人照顧符合「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但是,在家老化、社區老化與機構老化不應該只是一種斷裂式的單項選擇,而是有它連續、動態的相互性關聯,特別是建基在以家庭為本位的生活模式時,『生於廝、長於廝、老於廝、病於廝以及死於廝』的傳統觀念,對於老人的照顧負擔主要還是回歸到脆弱的家庭與無力的子女身上,即便是原生家庭羸弱不堪,最後寧願還是以老夫老婦或是獨居性質的老年家庭作為第二選擇,這多少指陳出來如何傳達或提供原生家庭的親情功能,這是安養機構老人照護服務的侷限所在。準此,推動老人福利法修法的同時,亦同時要檢視當前的家庭照顧政策及其服務輸送網絡的有效運作,也就是說,要將之於老人的安養、奉養、棄養、療養與扶養等整體性的串聯思考。
連帶地,關於老人的虐待現象,也不應該淪為情感式的道德裁判,這是因為之於親人等主要照顧者的「家庭虐待」、工作人員所施以的「機構虐待」以及像是年齡主義所產生觀念偏頗的「社會性虐待」,除了針對受虐事實做懲處糾舉外,理當是要進一步地針對何以會受到虐待之意願問題、能力問題以及結構限制問題,做通盤性的檢討,比如:扣緊年齡而來的老化現象,便是隱含著醫療復健、養護安置以及生活照顧等等衍生性的衝擊影響,這使得『久病無孝子』應該是要有它相應於經濟安全、健康安全與社會安全等等的建制化規劃;至於,機構對於高齡長者的人身虐待,除了工作人員本人的不當行為外,是否還隱含著現行老人安養市場之規模經濟、營運條件、照護品質等等結構性限制的根本考量,也就是說,當老人安養朝著消費關係與對價商品的市場方向發展時,現行的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對於退休生活後經濟安全保障的所得維持效果,還是有它一併檢討的必要。
最後,對於老人的社會性迷思或是刻板化印象,多少也會強化老人的自我社會性隔絕,因此,在推動團體家屋或機構照顧的同時,「老化教育」的觀念倡導更顯得迫切且重要,這其中包括有:如何協助「老人」去接受與適應「個體」的老化、如何協助「家人」去接受與適應「家庭」的老化、以及如何協助「外人」去接受與適應「社會」的老化,以此觀之,老人福利法的條文修法直指著的是更大規模的社會人文工程!?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