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出席議會遭監察院彈劾的台南市長賴清德,日前召開記者會,除表示無法接受彈劾案之外,並提出三大質疑。認為監察院介入府會爭議強行彈劾,顯然違憲擴權、傷害民主,卻怠忽職守,放任八仙塵爆與課綱等違失,選擇性辦案所為何來?又議長李全教涉賄選案曾遭收押,監察院本末倒置通過彈劾案,若將來李全教遭到判決有罪確定,那要如何向他本人及台灣社會交代?賴市長此番似是而非的言論,不僅貽笑大方,更顯露出恃民意而驕的權力傲慢!

依憲法第90條及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等權,復依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賴清德市長拒絕至經市議會合法邀請拒不列席議會,並導致所屬曲為附合相繼違法,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的惡例,業已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等規定,逾越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限,架空地方立法權,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法事證已臻明確,監察院依法對之提案彈劾,係履行憲法賦予職責,並未踰越權限。

再者,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然而地方自治團體並非可無限上綱不受任何監督,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具有「合法性」及「妥當性」監督之權限,乃現今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亦揭櫫此一精神。換言之,地方自治唯有在合憲合法的情形下,始受憲法保障。賴清德市長悍然拒絕列席議會,破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立法制衡關係,已屬違法行為,監察院對之彈劾予以事後監督,即在維護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核心價值,豈有違憲可言?

違法者不得以他人違法狀態未排除,要求政府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即所謂「不法之平等」法理。賴清德市長認為,監察院置其他違失個案不理,僅「選擇性辦案」對其提出彈劾,此種主張無異要求「不法平等」的特權,根本悖離法治原則!至於李全教所涉議長賄選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司法機關自會究明其事實與責任,根本無賴市長置喙之餘地,更不應成為拒絕履行地方首長赴議會義務的藉口!難不成賴市長真的認為「神權」可以凌駕司法權?

賴清德市長濫用地方首長行政權限,拒斥地方議會監督,干涉司法機關對於李全教選案偵審之職權,儼然已集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於一身。如今又曲解憲法及地方自治精神,公然指責監察院違憲擴權,無異身著法袍以大法官自居。此種行徑實為中外古今所罕見,只怕專制君主恐亦自嘆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