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施行22年的《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於進行網路等的郵購行為時,如果對於所收受商品覺得不滿意,即可享有從貨到起算7天內的退貨權利;且僅需通知業者解除該「買賣契約」的意願,無需附上說明或是負擔任何的費用。然而,立法院在上個會期所通過的修正條文則設限網路等通訊交易的特殊解除權;並授權行政院做公告,可依照行業特性排除部分產品的法定鑑賞期。
在行政院提案修法的說明中,宣稱參考歐盟等先進國家的立法前例;同時,除了生鮮等易腐壞食品因為有保存期限的考量,所以要排除適用之外;屬於一次性消費性質的書籍、報章雜誌,以及影音視訊、軟體服務和線上電玩等也被列入排除範圍。
誠然,在施行多年後的消保法,基於行政的權宜考量與管理需要,是可以適度融入而有修法的必要。不過,先進國家的商業行規,泰半即以消費主權的概念,允許消費者享有自主的退換貨選擇;既是先進社會行之有年的行業倫理,又何來太多國外可參考的修法依據呢?
於本年的6月19日完成修法三讀後,行政院消保處於近日提出《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寄發行政管理機關與工商行會等組織以廣徵意見。遺憾的是,審度其所提出的排除準則看,不禁令人憂心維護商業利益的干擾太多;而在關鍵字眼的定義和語意模糊之下,更可能成為是對消保權益的大逆襲!
本草案所提出的4個適用準則中,第一項是關於「易於腐敗或過期」的產品。然而,產品易於腐敗與否,部分即取決於廠商的包裝、運輸和配送管理;本項準則的空泛指陳,只怕會引來業者在管理上的道德危機,以便擴大其能排除消費者適用猶豫期的權力。
第二項是關於「消費者個人之指定」。由於「指定」一詞,與量身訂做或一般商業設計所謂的專屬款式,在概念與語意上皆非等同;何況是在客製化服務與產品差異化定位的銷售策略下,更容易引發交易紛爭。
第三項是關於報章雜誌和書刊的排除適用。遺憾的是,此舉著實枉顧早年語言書刊或學習影音帶的推銷糾紛;多少青年學子就是在恐嚇陰影下,不敢不從,甚至於被迫簽立本票。在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電子期刊也推出免費試閱的誠意招攬;行政部門還要限縮消費權益,為不肖的銷售作為開此大門嗎?
最後一項則是曾經引爆外國商會抗議的影音視訊、軟體和線上電玩等服務。考諸歐盟在猶豫期的排除規範,僅限於金額太低或是財務顧問類的服務;反觀此一準則不僅空泛,且幾乎囊括了現行電訊交易,像APP的下載,未來的消費衝突恐怕更多。
由歐洲議會所訂定的消費保護指引,不僅在排除適用的商品類項與服務特性上均清楚載明;基於消費保護的必要,而延長特定商品或服務之猶豫期間的更所在多有。像是德國即享有高於歐盟消保指引的要求,做出兩星期猶豫期的統一規範。
行政院做為全國消保的最高主管機關,在主事心態上必須做利益平衡;不過本準則如此的偏袒,著實令人費解擔憂。
(本文刊於20150724中國時報)
在行政院提案修法的說明中,宣稱參考歐盟等先進國家的立法前例;同時,除了生鮮等易腐壞食品因為有保存期限的考量,所以要排除適用之外;屬於一次性消費性質的書籍、報章雜誌,以及影音視訊、軟體服務和線上電玩等也被列入排除範圍。
誠然,在施行多年後的消保法,基於行政的權宜考量與管理需要,是可以適度融入而有修法的必要。不過,先進國家的商業行規,泰半即以消費主權的概念,允許消費者享有自主的退換貨選擇;既是先進社會行之有年的行業倫理,又何來太多國外可參考的修法依據呢?
於本年的6月19日完成修法三讀後,行政院消保處於近日提出《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寄發行政管理機關與工商行會等組織以廣徵意見。遺憾的是,審度其所提出的排除準則看,不禁令人憂心維護商業利益的干擾太多;而在關鍵字眼的定義和語意模糊之下,更可能成為是對消保權益的大逆襲!
本草案所提出的4個適用準則中,第一項是關於「易於腐敗或過期」的產品。然而,產品易於腐敗與否,部分即取決於廠商的包裝、運輸和配送管理;本項準則的空泛指陳,只怕會引來業者在管理上的道德危機,以便擴大其能排除消費者適用猶豫期的權力。
第二項是關於「消費者個人之指定」。由於「指定」一詞,與量身訂做或一般商業設計所謂的專屬款式,在概念與語意上皆非等同;何況是在客製化服務與產品差異化定位的銷售策略下,更容易引發交易紛爭。
第三項是關於報章雜誌和書刊的排除適用。遺憾的是,此舉著實枉顧早年語言書刊或學習影音帶的推銷糾紛;多少青年學子就是在恐嚇陰影下,不敢不從,甚至於被迫簽立本票。在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電子期刊也推出免費試閱的誠意招攬;行政部門還要限縮消費權益,為不肖的銷售作為開此大門嗎?
最後一項則是曾經引爆外國商會抗議的影音視訊、軟體和線上電玩等服務。考諸歐盟在猶豫期的排除規範,僅限於金額太低或是財務顧問類的服務;反觀此一準則不僅空泛,且幾乎囊括了現行電訊交易,像APP的下載,未來的消費衝突恐怕更多。
由歐洲議會所訂定的消費保護指引,不僅在排除適用的商品類項與服務特性上均清楚載明;基於消費保護的必要,而延長特定商品或服務之猶豫期間的更所在多有。像是德國即享有高於歐盟消保指引的要求,做出兩星期猶豫期的統一規範。
行政院做為全國消保的最高主管機關,在主事心態上必須做利益平衡;不過本準則如此的偏袒,著實令人費解擔憂。
(本文刊於20150724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