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1年以來之七次修憲,均是採取所謂「保留憲法本文不動」,而「附加增修條文」的方式。此次立法院審議修憲相關議案,有提出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之議,而非循以往修憲方式。此議是否可行?頗值探究。
我國採取增修條文之修憲方式,係仿效美國的的增補條款(Amendments)修憲方式。本意為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除實質上回應政治民主化與本土化等經社環境的改變,同時形式上維持憲法的法統,反映出國家分裂的歷史因素與政治現實,此從憲法增修條文序言載明,增修憲法之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即可獲得印證。
然而對此種修憲方式,不論政界或學界卻多有批評。其主要理由包括: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不僅大量修改原憲法之規定,甚至是新的增修條文再修正舊的增修條文,巨幅改變政府組織部份的規定,不僅形成憲法規範重複累贅與體系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的明確性,導致人民對於現行憲法的疏離。
再者,憲法增修條文如同憲法之上的特別法,形成憲法之上竟有更高法規範,且增修條文僅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暫時性規範,根本違反憲法規範的的基本原理。倘增修條文是憲法不可分的一部份,其既然可以修正甚或廢止,何以憲法本文不能直接修正?
對於我國歷次修方式之批評,固非全然無理,惟修憲若改採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方式為之,恐產生以問題:
一、引發逾越修憲界限之疑慮
憲法修正是否存有界限?學說上向有「有界限說」及「無界限說」對立之爭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就國民大會修憲自我延長任期之修憲案,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而宣告其違憲,顯係肯定修憲界限說之觀點,釋字第721號解釋亦採同一立場。
就上開兩號解釋意旨觀之,明示修憲雖為國民主權之行使,但亦有其界限,即修憲程序界限以是否具重大明顯瑕疵,修憲內容是否合乎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其界限。簡言之,從修憲界限論角度,修憲是否逾越界限,端視新舊憲法規範間是否具有「同一性」及「連續性」為斷,亦即藉此判斷其究屬憲制革命的「制憲」,抑或為對既存憲法制度改革的修憲行為。
未來修憲若改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之方式,不僅因制憲主體與修憲主體不一致,而產生新舊憲法規範不具同一性的問題。同時七次修憲對於憲法架構及政府組織與職權已大幅調整,甚至有主張「修憲與制憲相對化」的觀點,認為實質上已經完全改變了原本憲法本文中的運作,而稱之為「分期付款式的制憲」。一旦將所有修憲規範全盤納入憲法本文修正,勢必將導致憲法原有規範的破棄,造成新舊憲政秩序的斷裂而喪失連續性,而逾越修憲界限。
二、悖離憲政慣例
我國憲法對於修憲應採何種方式,並未明文規定,歷次修憲採取不更動憲法本文,而附加增修條文之方式,不僅為政治運作的慣行,而違憲審查機關(司法院大法官)亦未指謫其違憲,是採行此種修憲方式,實已成為具有拘束力的憲政慣例。倘若幡然改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之方式,無疑是破壞憲政慣例之行為。
三、人民的憲法疏離感與修憲方式無涉
主張修憲應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方式者認為,我國所採「不修本文卻大修增修條文」的修憲方式,不僅將使整部憲法更加支離破碎,增加人民對於現行憲法的疏離感,此一論點恐失之武斷。
相較於修憲方式,憲法教育的不足,以及人民對憲政實踐中政治運作的厭惡與冷漠,反而才是造成人民對憲法疏離的主因。修憲方式為何,與人民的憲法疏離感之間,並不具有絕對的因果關係,邏輯上也無法推出此種必然的關連性。倘改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之方式,又如何保證人民對憲法就會產生親近感?
綜上所述,憲法係具有高度政治意涵的法規範,制憲或修憲行為即是政治力的展現。誠然世界大多數國家修憲採取直接修正憲法條文之方式,惟我國若採行此種方式,實際上漠視「分裂國家」的歷史因素與政治現實,不僅法理上極易逾越修憲界限而成為制憲,若進一步藉由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方式,在形式上廢棄現行「一國兩區」的憲法架構,勢將引起兩岸關係,甚至國際關係的緊張。我國歷次修憲採取不更動憲法本文,而附加增修條文之方式,實係基於分裂國家的歷史因素與政治現實,兼顧台灣人民政治民主改革之需求,所採取的最佳修憲方式。
(本文刊登於104.06.28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我國採取增修條文之修憲方式,係仿效美國的的增補條款(Amendments)修憲方式。本意為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除實質上回應政治民主化與本土化等經社環境的改變,同時形式上維持憲法的法統,反映出國家分裂的歷史因素與政治現實,此從憲法增修條文序言載明,增修憲法之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即可獲得印證。
然而對此種修憲方式,不論政界或學界卻多有批評。其主要理由包括: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不僅大量修改原憲法之規定,甚至是新的增修條文再修正舊的增修條文,巨幅改變政府組織部份的規定,不僅形成憲法規範重複累贅與體系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的明確性,導致人民對於現行憲法的疏離。
再者,憲法增修條文如同憲法之上的特別法,形成憲法之上竟有更高法規範,且增修條文僅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暫時性規範,根本違反憲法規範的的基本原理。倘增修條文是憲法不可分的一部份,其既然可以修正甚或廢止,何以憲法本文不能直接修正?
對於我國歷次修方式之批評,固非全然無理,惟修憲若改採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方式為之,恐產生以問題:
一、引發逾越修憲界限之疑慮
憲法修正是否存有界限?學說上向有「有界限說」及「無界限說」對立之爭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就國民大會修憲自我延長任期之修憲案,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而宣告其違憲,顯係肯定修憲界限說之觀點,釋字第721號解釋亦採同一立場。
就上開兩號解釋意旨觀之,明示修憲雖為國民主權之行使,但亦有其界限,即修憲程序界限以是否具重大明顯瑕疵,修憲內容是否合乎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其界限。簡言之,從修憲界限論角度,修憲是否逾越界限,端視新舊憲法規範間是否具有「同一性」及「連續性」為斷,亦即藉此判斷其究屬憲制革命的「制憲」,抑或為對既存憲法制度改革的修憲行為。
未來修憲若改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之方式,不僅因制憲主體與修憲主體不一致,而產生新舊憲法規範不具同一性的問題。同時七次修憲對於憲法架構及政府組織與職權已大幅調整,甚至有主張「修憲與制憲相對化」的觀點,認為實質上已經完全改變了原本憲法本文中的運作,而稱之為「分期付款式的制憲」。一旦將所有修憲規範全盤納入憲法本文修正,勢必將導致憲法原有規範的破棄,造成新舊憲政秩序的斷裂而喪失連續性,而逾越修憲界限。
二、悖離憲政慣例
我國憲法對於修憲應採何種方式,並未明文規定,歷次修憲採取不更動憲法本文,而附加增修條文之方式,不僅為政治運作的慣行,而違憲審查機關(司法院大法官)亦未指謫其違憲,是採行此種修憲方式,實已成為具有拘束力的憲政慣例。倘若幡然改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之方式,無疑是破壞憲政慣例之行為。
三、人民的憲法疏離感與修憲方式無涉
主張修憲應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方式者認為,我國所採「不修本文卻大修增修條文」的修憲方式,不僅將使整部憲法更加支離破碎,增加人民對於現行憲法的疏離感,此一論點恐失之武斷。
相較於修憲方式,憲法教育的不足,以及人民對憲政實踐中政治運作的厭惡與冷漠,反而才是造成人民對憲法疏離的主因。修憲方式為何,與人民的憲法疏離感之間,並不具有絕對的因果關係,邏輯上也無法推出此種必然的關連性。倘改採直接修正憲法本文之方式,又如何保證人民對憲法就會產生親近感?
綜上所述,憲法係具有高度政治意涵的法規範,制憲或修憲行為即是政治力的展現。誠然世界大多數國家修憲採取直接修正憲法條文之方式,惟我國若採行此種方式,實際上漠視「分裂國家」的歷史因素與政治現實,不僅法理上極易逾越修憲界限而成為制憲,若進一步藉由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方式,在形式上廢棄現行「一國兩區」的憲法架構,勢將引起兩岸關係,甚至國際關係的緊張。我國歷次修憲採取不更動憲法本文,而附加增修條文之方式,實係基於分裂國家的歷史因素與政治現實,兼顧台灣人民政治民主改革之需求,所採取的最佳修憲方式。
(本文刊登於104.06.28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