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憲異常冷清,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將所有的議案都交付黨團協商。國、民兩大黨沒人願意承擔破局責任,但對於修憲此等大事,也表現的不甚積極。在關鍵議題缺乏共識的情況下,立法院本會期通過修憲提案的機會恐難樂觀。
民進黨與部分團體認為修憲程序中公民複決的高門檻是阻礙修憲的主要因素,因而希望能在此次修憲中調降,但殊不知真正阻礙我們修憲的原因在於憲政制度設計的失衡。
1997年修憲在李前總統主導之下,取消憲法本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同時將行政院長有關行政院長任命及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命令之副署權刪除。這重大調整,將我國原本較偏向內閣制的憲法精神完全翻轉。立法院換來倒閣權(不信任投票)作為新的制衡武器,總統則享有被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看似相互制衡的設計,權力重心其實完全向行政權傾斜,甚至失衡。
首先,立法院的倒閣權虛有其表。倒閣的結果,總統可以選擇自行任命新的行政院長繼任,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主動權看似掌握在立法院手中,但實際上立委發動倒閣卻可能面臨國會改選挑戰並承擔落選風險,反之總統地位則絲毫不受動搖。尤其台灣選舉經費高昂,立委政治生命起伏無常,沒有立委願意輕啟殺敵500,自損1000的不信任案。
其次,我國憲法雖然同時設計了罷免與彈劾總統的規定,但立法院充其量只能發動,而無最終決定權,總統下台還必須跨越層層高門檻,此兩種權力對於總統幾乎難以產生實質政治壓力。
因此,當總統與行政院長悖離民意時,國會幾無相應之權力以為制衡,只能待其任期屆滿後再由民意決定。
而這種設計失衡的體制,不僅給予行政權過大的保障,使其易於濫權;同時也保障了掌權者的既得利益,因而對現行憲政體制的調整,產生更深層的阻力。
我國修憲程序最後雖須經公民複決程序,但提案之權,則專屬立法院享有,且訂有少數得以否決之高門檻,此舉世皆然,亦有正面意義。然此即表示能走出立法院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必須經過主要政黨的同意,才有可能。換言之,在台灣只要兩大政黨缺乏共識,修憲根本就等於空談。
而前述失衡的權力設計,將絕對有利於執政者與即將掌權者,而導致其傾向維護現有的制度設計,而不願修改。台灣兩大政黨輪替執政的格局短時間內不易改變,總有一方可以享受制度的既得利益,並試圖阻撓修改遊戲規則的人,這也就是為何修憲議題在台灣重大選舉幾乎不曾缺席,但積極鼓吹修憲的,始終是在野或可能即將在野者,而掌權與即將掌權的一方多難輕易唱和。
只要一個主要政黨不願修憲,修憲案根本無法成案;就算能送出立法院,在公民複決過程中,只要一個主要政黨動員支持者杯葛反對,在藍綠對立嚴重的情況下,輕而易舉地就能藉由高複決門檻阻擋修憲的通過。
因此,要解決修憲的困難,首先應該修憲調整失衡的權力關係。只要權力制衡關係趨向平衡,制度設計不會完全倒向一方,主要政黨在修憲問題上將能更平衡地思考憲法的內容,與修憲的必要性,少一些政治的算計,如此亦將更有利於日後良性的憲政改革。否則,就算調降公民複決的門檻也是徒勞,因為在一方不願配合的情況下,修憲終究只能停留在立法院內討論罷了。
(本文刊登於104.06.1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民進黨與部分團體認為修憲程序中公民複決的高門檻是阻礙修憲的主要因素,因而希望能在此次修憲中調降,但殊不知真正阻礙我們修憲的原因在於憲政制度設計的失衡。
1997年修憲在李前總統主導之下,取消憲法本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同時將行政院長有關行政院長任命及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命令之副署權刪除。這重大調整,將我國原本較偏向內閣制的憲法精神完全翻轉。立法院換來倒閣權(不信任投票)作為新的制衡武器,總統則享有被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看似相互制衡的設計,權力重心其實完全向行政權傾斜,甚至失衡。
首先,立法院的倒閣權虛有其表。倒閣的結果,總統可以選擇自行任命新的行政院長繼任,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主動權看似掌握在立法院手中,但實際上立委發動倒閣卻可能面臨國會改選挑戰並承擔落選風險,反之總統地位則絲毫不受動搖。尤其台灣選舉經費高昂,立委政治生命起伏無常,沒有立委願意輕啟殺敵500,自損1000的不信任案。
其次,我國憲法雖然同時設計了罷免與彈劾總統的規定,但立法院充其量只能發動,而無最終決定權,總統下台還必須跨越層層高門檻,此兩種權力對於總統幾乎難以產生實質政治壓力。
因此,當總統與行政院長悖離民意時,國會幾無相應之權力以為制衡,只能待其任期屆滿後再由民意決定。
而這種設計失衡的體制,不僅給予行政權過大的保障,使其易於濫權;同時也保障了掌權者的既得利益,因而對現行憲政體制的調整,產生更深層的阻力。
我國修憲程序最後雖須經公民複決程序,但提案之權,則專屬立法院享有,且訂有少數得以否決之高門檻,此舉世皆然,亦有正面意義。然此即表示能走出立法院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必須經過主要政黨的同意,才有可能。換言之,在台灣只要兩大政黨缺乏共識,修憲根本就等於空談。
而前述失衡的權力設計,將絕對有利於執政者與即將掌權者,而導致其傾向維護現有的制度設計,而不願修改。台灣兩大政黨輪替執政的格局短時間內不易改變,總有一方可以享受制度的既得利益,並試圖阻撓修改遊戲規則的人,這也就是為何修憲議題在台灣重大選舉幾乎不曾缺席,但積極鼓吹修憲的,始終是在野或可能即將在野者,而掌權與即將掌權的一方多難輕易唱和。
只要一個主要政黨不願修憲,修憲案根本無法成案;就算能送出立法院,在公民複決過程中,只要一個主要政黨動員支持者杯葛反對,在藍綠對立嚴重的情況下,輕而易舉地就能藉由高複決門檻阻擋修憲的通過。
因此,要解決修憲的困難,首先應該修憲調整失衡的權力關係。只要權力制衡關係趨向平衡,制度設計不會完全倒向一方,主要政黨在修憲問題上將能更平衡地思考憲法的內容,與修憲的必要性,少一些政治的算計,如此亦將更有利於日後良性的憲政改革。否則,就算調降公民複決的門檻也是徒勞,因為在一方不願配合的情況下,修憲終究只能停留在立法院內討論罷了。
(本文刊登於104.06.1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