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內閣制國家如德國,其聯邦總統享有知悉各項國家重大事務之權利:

在內閣制國家如德國,其聯邦總統享有知悉各項國家重大事務之權利。亦即依據德國基本法第65條規定:「聯邦總理應決定政策方針並負其責任。在此政策方針範圍內,聯邦閣員應各自指揮專管之部而負其責任。聯邦閣員意見發生爭執,由聯邦政府解決之。聯邦總理應依據聯邦政府所定而經聯邦總統核可之處務規程處理政務。」德國聯邦政府依據上述基本法第65條第4句規定,訂定經聯邦總統核准之聯邦政府業務規則(Geschäftsordnung der Bundesregierung ,簡稱GOBReg),依據該業務規則第5條規定總統得享有接受國家重大事務之資訊權利:「聯邦內閣總理,應持續的,透過交付重要書類文件方式,向聯邦總統報告其當前之政策以及各個聯邦部長之業務執行情況,並以書面報告特別重要之事務,以及於必要時,親自報告。」[1]

二、德國聯邦總統享有知悉國家重大事務之權利,為執行總統職務所必要

上述德國聯邦總統之知悉國家重大事務之權利,在憲法學說上,例如德國憲法學者Michael Kloepfer教授指出:「依據德國聯邦政府業務規則(GOBReg)第5條規定,聯邦總理應持續的向聯邦總統報告有關其政策以及各個聯邦部長之業務執行情形,在其報告中得附具重要書類文件,並報告特別具有意義之各項事務,或於必要時,甚至本人親自口頭報告。在此主要涉及國家元首對於行政內部之資訊掌握。

上述聯邦政府的報告義務僅規定在上述業務規則中,此一義務符合聯邦總統之資訊權利(Informationsrechte)。此一總統之資訊權利,雖然在基本法中欠缺明文規定,但其權利具有憲法上的性質。在資訊告知義務,在此涉及憲政機關忠誠的具體表現。聯邦總統為執行其憲法上所被賦予之任務,而被給予各項資訊,此類資訊僅能透過聯邦政府才能取得(參見Badura教授著,國家法,第3版,2003年,第E大段,編碼79之論述)。為有助於蒐集上述資訊,聯邦政府業務規則第23條第1項也規定聯邦總統府秘書長(der Chef des Bundespräsidialamtes)享有參與聯邦政府會議之權利。」[2]

就此學說上認為總統在憲法上所享有之資訊權利(Informationsrecht),而內閣政府向總統之報告義務,則屬於中央政府機關間之「憲政機關忠誠」(Verfassungsorganstreue)之具體表現。亦即從憲法的觀點,各個憲政機關之相互間的關係,應受「憲政機關忠誠之原則」之拘束。

基於憲政機關忠誠原則,尤其產生「憲法上考量義務以及忠誠義務」,例如一切的憲政機關都不得使聯邦憲法法院無法或難以及時的、並有效的行使其職權。例如如果某一條約案已經繫屬於聯邦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時,則聯邦總統應等到憲法法院裁判之後,再行簽署該國際條約而使其發生拘束力[3]。故聯邦政府為尊重總統之職權行使,使其發揮 總統之職權功能,根據憲政機關忠誠原則,有義務向總統報告相關重要事務資訊,總統也有權利知悉了解相關重要政府資訊,以實踐其對於憲政機關之忠誠。

三、我國為雙首長制國家,總統職權遠大於內閣制國家之總統,依舉輕明重之法理,更有權知悉有關國家重大事務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從主權在民之精神,總統既為民選產生,具有深厚民意基礎,行政院並由其任命,而應對於總統負責,故總統應為實質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國家最高領導人,此從總統亦享有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以及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及第4項),亦可得知其對於國家重大事務享有參與決定之權利。

足見我國為雙首長制國家,總統職權遠大於內閣制國家之總統,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內閣制國家之總統,既然享有知悉國家重大事務之權利,則雙首長制國家之總統,為執行總統職務之需要,更有權知悉有關國家重大事務之權利。亦即

總統為妥善執行上述憲法上之權力,自應享有充分掌握各項有關國家事務之資訊情況之權利,從而行政院及各部會首長及其他相關機關首長,基於「憲政機關忠誠義務」,為尊重總統之職權與國家領導人之功能,自有向總統報告有關國家重要事務之義務,且總統亦有知悉各項國家重要事務之權利,才能妥善行使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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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Der Bundeskanzler unterrichtet den Bundespräsidenten laufend über seine Politik und die Geschäftsführung der einzelnen Bundesminister durch Übersendung der wesentlichen Unterlagen, durch schriftliche Berichte über Angelegenheiten von besonderer Bedeutung sowie nach Bedarf durch persönlichen Vortrag.(引自德國聯邦政府網站,http://www.bundesregierung.de/Content/DE/StatischeSeiten/Breg/regierung-und-verfassung-geschaeftsordnung-der-bundesregierung.html)瀏覽日期:2014.1.5
[2]Michael Kloepfer, Verfassungsrecht I,1.Aufl.,2011,S. 554.
[3]Michael Kloepfer, Verfassungsrecht I,1.Aufl.,2011,S.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