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源自民國四十年六月頒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範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並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關係。截至八十八年元月止,歷經七次的變革,其中以七十年與八十八年最近二次修訂幅度為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的轉變,前者將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後者則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並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為統籌分配地方政府,而改變稅收分配結構。近一年半以來我國經濟成長緩慢或呈負成長,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地方財政困難重重,尤其最近幾個月中央與地方政府為財源爭議不已,雙方呈緊張關係。
由於各縣市政府自有財源有限,且人事費占歲出平均超過六成,致從事基層建設及發展地方特色之能力受到限制。據此,建請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僅應重視,更應共同負起責任。因此在現行體制下,宜就下列議題再作深入考量:
一、 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開闢財源才能真正把餅做大:因此促請立法院加速完成「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二大草案之立法,使地方政府獲取法源依據,得依法徵收或提高規費、與地方特別稅課,落實地方自我負責精神與責任。
二、 整合統籌分配稅之分配與一般補助制度:統籌分配稅與補助制度同為中央對地方政府調濟盈虛的二大工具,應予整合運用並予以制度化與透明化,特別是各部會項下的補助款應納入一般補助款併同統籌支用。
三、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與權數之再檢討並鼓勵地方政府招商:除符合制度化與透明化原則外,對都市型與非都市型縣市應建立不同的指標與權數,以縮短城鄉差距,地方政府招商有成就者應能獲得增撥分配款。
四、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予制度化:以90年度(不含菸酒稅統籌部分)統籌數推算,亦有近百億的財源,依規定由行政院全權支配,建議應比照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公式與制度化,以示公平。
五、 開徵菸酒稅財源:暫依現行分成或規定辦理,俟施行兩年後,應再檢討重新分配方式。
中央不應逕行濫用減稅支票,而減損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造成地方財政負擔:如確有減稅或增加支出之必要,則應嚴格要求中央政府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規定辦理,尤應對未提出相對妥適財源者,其所提之減稅或支出增加法案應屬無效,以免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本評論刊登於91.01.17中央日報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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