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困難乃各國普遍遭遇的問題,我國亦不例外,其主要原因在於實質收入無法配合支出需求成長,致財政收支差短擴增。以八十四年至八十八年度台灣省轄內各縣(市)總決算的變動趨勢觀之,實質收入占支出的比重,由八十四年度的57.13﹪降至八十八年度的52.46﹪﹔再加上各縣(市)自然環境不同,工商發展情況有別,而形成稅源分配嚴重不均現象。根據統計,台灣省轄下之澎湖、台東、花蓮、屏東、台南、嘉義、雲林、南投、宜蘭、及福建省轄下之金門、連江等十一縣,縱使將其轄境內徵起之國稅及地方稅全部撥供自用,仍不敷其支出所需。至於台北市及高雄市兩直轄市,則因高度工商發展的結果,相較之下擁有較多的財政資源,其在八十四至八十八年度同期間的平均自有財源比率,分別高達95﹪與75﹪左右。

政府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源自民國四十年六月頒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範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並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關係。截至八十八年元月止,歷經七次的變革,其中以七十年與八十八年最近二次修訂幅度為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的轉變,前者將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後者則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並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為統籌分配地方政府,而改變稅收分配結構。近一年半以來我國經濟成長緩慢或呈負成長,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地方財政困難重重,尤其最近幾個月中央與地方政府為財源爭議不已,雙方呈緊張關係。

由於各縣市政府自有財源有限,且人事費占歲出平均超過六成,致從事基層建設及發展地方特色之能力受到限制。據此,建請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僅應重視,更應共同負起責任。因此在現行體制下,宜就下列議題再作深入考量:

一、 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開闢財源才能真正把餅做大:因此促請立法院加速完成「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二大草案之立法,使地方政府獲取法源依據,得依法徵收或提高規費、與地方特別稅課,落實地方自我負責精神與責任。

二、 整合統籌分配稅之分配與一般補助制度:統籌分配稅與補助制度同為中央對地方政府調濟盈虛的二大工具,應予整合運用並予以制度化與透明化,特別是各部會項下的補助款應納入一般補助款併同統籌支用。

三、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與權數之再檢討並鼓勵地方政府招商:除符合制度化與透明化原則外,對都市型與非都市型縣市應建立不同的指標與權數,以縮短城鄉差距,地方政府招商有成就者應能獲得增撥分配款。

四、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予制度化:以90年度(不含菸酒稅統籌部分)統籌數推算,亦有近百億的財源,依規定由行政院全權支配,建議應比照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公式與制度化,以示公平。

五、 開徵菸酒稅財源:暫依現行分成或規定辦理,俟施行兩年後,應再檢討重新分配方式。

中央不應逕行濫用減稅支票,而減損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造成地方財政負擔:如確有減稅或增加支出之必要,則應嚴格要求中央政府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規定辦理,尤應對未提出相對妥適財源者,其所提之減稅或支出增加法案應屬無效,以免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本評論刊登於91.01.17中央日報第二版)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