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日前在考試院會建議,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應增列律師證書及五年工作經驗,但恐因涉及憲法保障人民考試權利的限縮,不符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影響應考人的權益,有考試委員建議考選機關應補足佐證,並舉辦公聽會後再行審議。

據考選部說法,司法官應考資格增加律師證書及五年工作經驗的主要用意是為了延攬具社會歷練和法庭實務經驗的優秀律師,因為目前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普遍年輕、缺乏社會經驗,屢遭外界批評奶嘴法官。然而,法國法律系畢業生的司法官考試應試資格之最高年齡為30 歲(原為27歲),因為其做過實證研究,發現超過該年齡者,接受司法官教育訓練成果較差。僉以近來台灣發生多起重大公安、社會事件,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不乏年輕的司法官,例如:偵辦日月光毒水案的檢察官吳明駿(31歲)、偵破「真善美」集團涉非法吸金新台幣19億元案的檢察官劉穎芳(35歲),可見,一個人對事務的判斷力和其年齡、社會歷練、實務經驗並不一定有絕對的關係。

另以人口政策的角度而言,內政部分析,由於年輕人就學時間延長,初次就業的時間也延後,導致晚婚、不婚、晚育、不育,造出生率降低,形成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而中研院人口政策研究也同樣有此發現。據此,若司法官考試資格增列五年工作經驗,恐讓有志從事司法工作者投入職場時間更形延後,更不利於此類資優人口生育率的改善。

最後,有關律師證書資格的部分,考選部所師法之德、日司法考試皆未要求須具備律師證書,況且有律師證書亦並無實際資料佐證其司法品質較優,因此,不免令人合理懷疑,此舉只是為了解決擁有律師資格,卻接不到案件,沒有實際執業的「流浪律師」問題,則其改革機動機更加可議。依據法務部2013年調查,領有律師證書的人數為1萬3,000人,但實際登錄法院執行業務的律師僅約7,000名;而1998年至2013年,律師轉任法官人數96人,轉任檢察官5人,顯然流浪律師問題之解決確該重視,然須提醒者,律師本屬自由業,本來就該受市場機制影響,能否接到案件與其個人能力有關,並非均機會均等,應無所謂的流浪問題。否則政府若有心解決流浪律師的問題,亦當一併正視並提出有效方案解決人數已達7萬6千人更重大的流浪教師問題。質言之,政府若擬對於司法官考試資格增列門檻條件,務必審慎,處在世代不公大環境下年輕人就業權益應受保障,年輕應是資產,不要讓年輕反而成為青年人就業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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