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權、與治權間的分際,又被翻攪了一次,國父孫中先生所創設的權能區分的原理,也因總統權力與國會議長權力間的爭議,似被擴大曲解,作為憲改的理由,如再不解決,其恐將跳出來指正,其學說,是如此被報導的嗎?
其實這是老梗問題,只是兩岸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無端的長期卡在立法院,正凸顯了本案的荒謬性。固然國會必須監督,相關行政院版本的法案是否簡單、潦草,但那也是行政、立法間的制衡關係,兩者都是治權機關下的運作機制,比較上,與國父權能區分原則中,政權機關及治權機關間的差異,根本是兩回事。
基本憲政法學的ABC, 除非遭刻意誤導,看來非給太陽花學運下的年輕學子,或生澀的記者,對內閣制、總統制搞不清楚(或刻意混淆)的政治及媒體工作者,再上一次課了,免得以訛傳訛,重複陷入誤區。
公民的參政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原屬政權的範圍,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間接選舉總統、副總統,係管理政府的力量,為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政權機關;相對的,政府的統治權,包含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分屬該管五個機關,係政府的統治能力,該五權間相互分工合作,也有制衡關係。
修憲以後,國民大會機關正式被廢除,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公民,直接投票產生,帶領行政機關,任免行政院院長,不須經國會同意,副院長及其他部會首長,則由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之。其與立法權間的關係,制衡中,也帶協調溝通。所以,立法院對總統所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人選,均得行使同意權。今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法院臨時會將對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進行同意權的投票,即為最好的案例。
固然,國民大會部分職權,修憲後由立法院行使,並不表示,立法院就從「治權機關」,變成「政權機關」,這會讓人精神錯亂的。立法院的權力,雖經公民選舉,也非絕對不可取代的,總統對立法院有被動的解散權,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或覆議核可權:值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通過之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之核可,可移請立法院覆議,這就是美國總統制下的否決權。行政與立法間的制衡或協調,是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下的特色,並不會使立法權轉換至政權機關,而與行政機關相抗衡。
所以,總統與國會議長是屬同一政黨者,自容易推動其理念與政務,特別身為眾議院議長者,自屬責無旁貸。如經改選後,眾議院議長,與總統非屬同一政黨者,協調溝通不成,總統往往威嚇行使否決權,以達目的,也不會被指責破壞權力分立。例如,幾天以前國會眾議院法規委員會以7票對4票的表決結果,正式授權眾院議長John Boehner,可對歐巴馬提起訴訟,理由是後者其未經國會同意,擅自取消了新醫療改革法案中有關雇主必須為雇員承擔的醫保責任。2012年初,歐巴馬總統因減赤計畫,與兩黨協商失敗,曾揚言動用否決權,均為John Boehner施壓下的的傑作。比較上,現任民主黨黨魁Nancy Pelosi,在他擔任眾議院議長期間,歐巴馬則顯得輕鬆許多。
他山之石可攻錯,現在中華民國的總統,與立法院的院長,均屬同一政黨,占國會的大多數,實不宜再以老梗問題,及曲解的權能區分理論,阻礙法案的推動。更何況,同黨之間,制衡間宜迨合作。修憲後,立法院被賦予較多的權力,但相關制度,如資深委員制、議會的警察權制度、政黨協商透明制度等,均未與時俱進,才是無法制衡行政的主因。
有了資深委員制度的建立,院長、副院長、各委員會召集人的資格與任期,可形成國會自主的慣例,讓新進國會議員更有出頭天的機會。而建立議會警察權制度,係國會自主的基礎,民主法治國豈能容忍放任霸占主席台或議場,永遠阻止民生經濟法案的進行? 揭開政黨協商的透明度,讓臭不可聞、捨公義逐私利的利益交換,公諸於世,才可不愧對於選民。
以故,放任以上三種制度荒廢,應作為而不作為,硬要轉變立法院為政權機關的說法,並非制衡的真諦。在野黨欲藉此,凸顯憲政體制的爭議,據以主張修改憲法,導向三權分立與內閣制,更是八竿子扯不到邊。因為那只是同一黨內的競爭與意見不合所致。
如果立法院僅是承受部分原國民大會權力時,就可被舉換為政權機關,則原屬治權機關下的立法院,又如何組成西方民主政治三權分立下的內閣? 該說法實係矛盾致極。
為達到修憲目的,在野黨及部分學者、媒體工作者,一再主張降低投票年齡至18 歲,降低公民複決門檻,甚至對2005年修憲時反對的兩票聯立制、增加立委席次等,又要再予恢復,如此反反覆覆,其起心動念,就是一廂情願,誤認內閣制下,比較容易建立台灣國。這豈是修憲的理論基礎,難道是中華民國之福嗎?
當我們任意批判,沒有美國文化土壤,就不要肖想美式民主,據以指謫我國文化的專制傳統,必產生反民意蠢黃帝時,不要忘了,內閣制也是西方的泥土,而在這部憲法第六、七次修憲前後,在野黨也曾經執政過,產生了陳水扁總統,現猶在監獄之中,其海外戶頭的「政治獻金」,尚未被追回。真正的民主果實是建立在全體台灣公民福祉之上,不是一黨之私,隨意修憲可以獲致的。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於103.08.17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其實這是老梗問題,只是兩岸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無端的長期卡在立法院,正凸顯了本案的荒謬性。固然國會必須監督,相關行政院版本的法案是否簡單、潦草,但那也是行政、立法間的制衡關係,兩者都是治權機關下的運作機制,比較上,與國父權能區分原則中,政權機關及治權機關間的差異,根本是兩回事。
基本憲政法學的ABC, 除非遭刻意誤導,看來非給太陽花學運下的年輕學子,或生澀的記者,對內閣制、總統制搞不清楚(或刻意混淆)的政治及媒體工作者,再上一次課了,免得以訛傳訛,重複陷入誤區。
公民的參政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原屬政權的範圍,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間接選舉總統、副總統,係管理政府的力量,為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政權機關;相對的,政府的統治權,包含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分屬該管五個機關,係政府的統治能力,該五權間相互分工合作,也有制衡關係。
修憲以後,國民大會機關正式被廢除,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公民,直接投票產生,帶領行政機關,任免行政院院長,不須經國會同意,副院長及其他部會首長,則由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之。其與立法權間的關係,制衡中,也帶協調溝通。所以,立法院對總統所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人選,均得行使同意權。今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法院臨時會將對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進行同意權的投票,即為最好的案例。
固然,國民大會部分職權,修憲後由立法院行使,並不表示,立法院就從「治權機關」,變成「政權機關」,這會讓人精神錯亂的。立法院的權力,雖經公民選舉,也非絕對不可取代的,總統對立法院有被動的解散權,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或覆議核可權:值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通過之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之核可,可移請立法院覆議,這就是美國總統制下的否決權。行政與立法間的制衡或協調,是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下的特色,並不會使立法權轉換至政權機關,而與行政機關相抗衡。
所以,總統與國會議長是屬同一政黨者,自容易推動其理念與政務,特別身為眾議院議長者,自屬責無旁貸。如經改選後,眾議院議長,與總統非屬同一政黨者,協調溝通不成,總統往往威嚇行使否決權,以達目的,也不會被指責破壞權力分立。例如,幾天以前國會眾議院法規委員會以7票對4票的表決結果,正式授權眾院議長John Boehner,可對歐巴馬提起訴訟,理由是後者其未經國會同意,擅自取消了新醫療改革法案中有關雇主必須為雇員承擔的醫保責任。2012年初,歐巴馬總統因減赤計畫,與兩黨協商失敗,曾揚言動用否決權,均為John Boehner施壓下的的傑作。比較上,現任民主黨黨魁Nancy Pelosi,在他擔任眾議院議長期間,歐巴馬則顯得輕鬆許多。
他山之石可攻錯,現在中華民國的總統,與立法院的院長,均屬同一政黨,占國會的大多數,實不宜再以老梗問題,及曲解的權能區分理論,阻礙法案的推動。更何況,同黨之間,制衡間宜迨合作。修憲後,立法院被賦予較多的權力,但相關制度,如資深委員制、議會的警察權制度、政黨協商透明制度等,均未與時俱進,才是無法制衡行政的主因。
有了資深委員制度的建立,院長、副院長、各委員會召集人的資格與任期,可形成國會自主的慣例,讓新進國會議員更有出頭天的機會。而建立議會警察權制度,係國會自主的基礎,民主法治國豈能容忍放任霸占主席台或議場,永遠阻止民生經濟法案的進行? 揭開政黨協商的透明度,讓臭不可聞、捨公義逐私利的利益交換,公諸於世,才可不愧對於選民。
以故,放任以上三種制度荒廢,應作為而不作為,硬要轉變立法院為政權機關的說法,並非制衡的真諦。在野黨欲藉此,凸顯憲政體制的爭議,據以主張修改憲法,導向三權分立與內閣制,更是八竿子扯不到邊。因為那只是同一黨內的競爭與意見不合所致。
如果立法院僅是承受部分原國民大會權力時,就可被舉換為政權機關,則原屬治權機關下的立法院,又如何組成西方民主政治三權分立下的內閣? 該說法實係矛盾致極。
為達到修憲目的,在野黨及部分學者、媒體工作者,一再主張降低投票年齡至18 歲,降低公民複決門檻,甚至對2005年修憲時反對的兩票聯立制、增加立委席次等,又要再予恢復,如此反反覆覆,其起心動念,就是一廂情願,誤認內閣制下,比較容易建立台灣國。這豈是修憲的理論基礎,難道是中華民國之福嗎?
當我們任意批判,沒有美國文化土壤,就不要肖想美式民主,據以指謫我國文化的專制傳統,必產生反民意蠢黃帝時,不要忘了,內閣制也是西方的泥土,而在這部憲法第六、七次修憲前後,在野黨也曾經執政過,產生了陳水扁總統,現猶在監獄之中,其海外戶頭的「政治獻金」,尚未被追回。真正的民主果實是建立在全體台灣公民福祉之上,不是一黨之私,隨意修憲可以獲致的。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於103.08.17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