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現行包括看護在內的藍領外勞,因為在台的工作時間累計最長只能十二年,期限一到雇主就得更換外勞,以致造成諸多的適應問題。對此勞動部進行相關的修法工程,研擬將外籍勞工的工作年限放寬到十五年,藉此讓長照家庭得以實際受惠,從而造福更多的弱勢老殘。
外勞在台的工作許可期從最初三年,歷經多次延展至十五年,此一遊戲規則的變革,究竟是隱含什麼樣的意義,亦即,年限延長是要解決什麼樣長照家庭型態的什麼問題?可以舒緩到什麼程度?及其問題解套的同時,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難題?
誠然,因為經濟條件、公衛水準或醫療科技的文明化進程,使得平均餘命增長的同時,也會誘發出長期照顧的各種人身需求;與此同時,在當前小家庭規模的限制之下,使得外籍看護的在宅式服務,不僅應運而生,乃甚至於窺見到長照市場的商機大餅!
因此,我們應該思考的是:要如何從延長外籍勞工留台年限一事,進一步追索關於長照家庭之於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及其長期照顧而來的通盤性探究,亦即,當家庭的能量、能耐與能力無法有效回應社會變遷之際,履行公共照顧的國家政府,究竟可以捍衛那些基本的公民權益?畢竟,展延外籍看護的工作年限,主要還是側重在私領域的個人或家庭,這對於彰顯建置社會安全的照顧藍圖來說,在家老化的居家照顧、在地老化的日間照顧,以及機構老化的養護照顧,更有整體擘劃的必要性!
即使是在台工作年限的延長,有其實務上的迫切或必要,但究竟外籍看護工的屬性定位為何?支持、補充、保護,還是用以一舉替代家屬親人的角色?顯然,對於長照家庭及在宅看護所潛藏的諸多迷亂現象,台灣整個社會還是處於無知之幕。
至於是否順此借力使力以揭開所謂外籍看護的潘朵拉,那麼,相關問題的解套和配套,就不應該只是長照家庭或主管機關單獨去面對,而是要綜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提升成為一項攸關到國家安全的跨部會管理機制。
遠的不說,扣緊從清晨做到深夜的「7-11」、承擔全家人與全家事的「All-in-One」,以及全年無休且須隨時上工的「365」,即使是有諸如比照國內的基本工資、每日可連休八小時、有七天特休假、喪假及婚假等等勞動契約的研擬修法,但是,相關作為是否有助於改善外勞人權?至於一舉延長十五年的工作年數,又直指出什麼樣的家庭失能或政府失靈的可能弔詭?
(本文曾刊登於2014/08/18聯合報民意論壇)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外勞在台的工作許可期從最初三年,歷經多次延展至十五年,此一遊戲規則的變革,究竟是隱含什麼樣的意義,亦即,年限延長是要解決什麼樣長照家庭型態的什麼問題?可以舒緩到什麼程度?及其問題解套的同時,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難題?
誠然,因為經濟條件、公衛水準或醫療科技的文明化進程,使得平均餘命增長的同時,也會誘發出長期照顧的各種人身需求;與此同時,在當前小家庭規模的限制之下,使得外籍看護的在宅式服務,不僅應運而生,乃甚至於窺見到長照市場的商機大餅!
因此,我們應該思考的是:要如何從延長外籍勞工留台年限一事,進一步追索關於長照家庭之於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及其長期照顧而來的通盤性探究,亦即,當家庭的能量、能耐與能力無法有效回應社會變遷之際,履行公共照顧的國家政府,究竟可以捍衛那些基本的公民權益?畢竟,展延外籍看護的工作年限,主要還是側重在私領域的個人或家庭,這對於彰顯建置社會安全的照顧藍圖來說,在家老化的居家照顧、在地老化的日間照顧,以及機構老化的養護照顧,更有整體擘劃的必要性!
即使是在台工作年限的延長,有其實務上的迫切或必要,但究竟外籍看護工的屬性定位為何?支持、補充、保護,還是用以一舉替代家屬親人的角色?顯然,對於長照家庭及在宅看護所潛藏的諸多迷亂現象,台灣整個社會還是處於無知之幕。
至於是否順此借力使力以揭開所謂外籍看護的潘朵拉,那麼,相關問題的解套和配套,就不應該只是長照家庭或主管機關單獨去面對,而是要綜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提升成為一項攸關到國家安全的跨部會管理機制。
遠的不說,扣緊從清晨做到深夜的「7-11」、承擔全家人與全家事的「All-in-One」,以及全年無休且須隨時上工的「365」,即使是有諸如比照國內的基本工資、每日可連休八小時、有七天特休假、喪假及婚假等等勞動契約的研擬修法,但是,相關作為是否有助於改善外勞人權?至於一舉延長十五年的工作年數,又直指出什麼樣的家庭失能或政府失靈的可能弔詭?
(本文曾刊登於2014/08/18聯合報民意論壇)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