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七月二十九日對馬英九總統提名的29位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其中十一人未達半數立委同意的標準,而遭除名,反對黨黨主席蔡英文先後表示,現在政府已進入第2任後半期,希望在這個階段不要再提補充人選,讓已經通過的人選,把這個階段能夠行使的監察權好好處理。對不補提名是否有憲政危機問題,若要有憲政危機,2005到2008那3年早就有憲政危機等語。
其實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應從憲政的高度以及治權的制衡功能下,予以探討其運作得失。權力分力下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其制衡的界限係相當清楚的。我國現行憲法並未對總統提名監委的政黨比例予以限制,立委行使同意權的結果,讓監委的任命,取得民主正當性,是憲法所賦予國會應行使的權力。總統及國會議員,均是公民直接選舉而來,放棄提名權及對監委的同意權,則是負全民之所託。
因同意權的行使,而遭除名,未取得過半的民主正當性者,乃制衡下的必然結果。而總統補提名,提出同意權下最適合的人選,係憲法賦予總統統治權下,責無旁貸,必須行使的權力。
所以,在野黨主張人民對監察權有期待時,不同的階段、政治環境,有不同的想法,應該有比較大的空間來解釋憲法條文,實係視憲法如兒戲。不要忘了,這部憲法係公元2005年,現在的在野黨,還是執政黨時,由朝野精英共同制定的。憲法不能如此任意曲解,反陷入黨意凌駕憲法之錯誤中。
國會對監委同意權的行使,依法不得拒絕審查,在野黨議員在議會進行時,非但霸占主席台、拒絕同意權的行使,進而主張退回總統府,只能顯示出其藐視國會的憲法分際。比較上,執政黨國會議員,遵循憲政,審查投票,才是憲法設置國會同意權之目的,國會對專屬總統的提名權,係毫無置喙的餘地。
這次因同意權的行使,而遭封殺的監委被提名人,在國會議員的眼中,固有爭議,但因執政黨開放投票、不用黨紀、不監票、不亮票,反徹底實現同意權的行使真諦,經通過者,反而取得更多的民主正當性,在野黨何慶幸之有? 相對的,執政黨的國會黨鞭,何須自請處分,反應予更多的嘉獎。
被封殺的被提名者,有尚在監察院糾正、彈劾案中的當事人、關係人或証人,或有爭議。但比較上,公元2004年,陳水扁總統將被監察院調查的利害關係人--殷琪董事長,作為監委提名之審薦小組的最重要成員,總統濫用提名權,致輿論譁然,是當時在野黨(國民黨與親民黨)拒審監察委員的主要理由之一 ,這個關係情節是嚴重多了,對憲政的危機,當然有影響,特別是2005到2008年間,彼時政府效能不彰,貪腐達於最高點,監察院在那三年所收受的百姓陳情案件,要到2008年新任監委被提名通過後,才可開始處理,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許多貪腐,早已氾濫成災。
對被同意權封殺的缺額,總統當然須依憲法補提名,在不監票、無黨紀的原則下,已成同意權的憲政慣例,被提名者自然必須有Passion ,且Honesty & Integrity等足夠的人選,特別必須可擺脫行政、司法、或學閥窠臼之人,有此幫助弱者、節制特權的特質者,才勘可為監委。於此,總統不必事先諮詢立法,因為與立委協調下獲得的名單,反陷國會議員於不義,同意權的行使,裁判是不宜推薦球員的。總統也不必與在野黨協商人選,因為我國的兩大黨均為剛性政黨,未若美式的軟性政黨,執政的總統本身確不宜跨黨,與在野黨協商人選的。
既然有協商人選,非最佳被提名者的全民共識,就讓提名權及同意權,回歸憲政下的正常機制吧。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3.08.06 “裁判怎可推薦球員”)
其實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應從憲政的高度以及治權的制衡功能下,予以探討其運作得失。權力分力下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其制衡的界限係相當清楚的。我國現行憲法並未對總統提名監委的政黨比例予以限制,立委行使同意權的結果,讓監委的任命,取得民主正當性,是憲法所賦予國會應行使的權力。總統及國會議員,均是公民直接選舉而來,放棄提名權及對監委的同意權,則是負全民之所託。
因同意權的行使,而遭除名,未取得過半的民主正當性者,乃制衡下的必然結果。而總統補提名,提出同意權下最適合的人選,係憲法賦予總統統治權下,責無旁貸,必須行使的權力。
所以,在野黨主張人民對監察權有期待時,不同的階段、政治環境,有不同的想法,應該有比較大的空間來解釋憲法條文,實係視憲法如兒戲。不要忘了,這部憲法係公元2005年,現在的在野黨,還是執政黨時,由朝野精英共同制定的。憲法不能如此任意曲解,反陷入黨意凌駕憲法之錯誤中。
國會對監委同意權的行使,依法不得拒絕審查,在野黨議員在議會進行時,非但霸占主席台、拒絕同意權的行使,進而主張退回總統府,只能顯示出其藐視國會的憲法分際。比較上,執政黨國會議員,遵循憲政,審查投票,才是憲法設置國會同意權之目的,國會對專屬總統的提名權,係毫無置喙的餘地。
這次因同意權的行使,而遭封殺的監委被提名人,在國會議員的眼中,固有爭議,但因執政黨開放投票、不用黨紀、不監票、不亮票,反徹底實現同意權的行使真諦,經通過者,反而取得更多的民主正當性,在野黨何慶幸之有? 相對的,執政黨的國會黨鞭,何須自請處分,反應予更多的嘉獎。
被封殺的被提名者,有尚在監察院糾正、彈劾案中的當事人、關係人或証人,或有爭議。但比較上,公元2004年,陳水扁總統將被監察院調查的利害關係人--殷琪董事長,作為監委提名之審薦小組的最重要成員,總統濫用提名權,致輿論譁然,是當時在野黨(國民黨與親民黨)拒審監察委員的主要理由之一 ,這個關係情節是嚴重多了,對憲政的危機,當然有影響,特別是2005到2008年間,彼時政府效能不彰,貪腐達於最高點,監察院在那三年所收受的百姓陳情案件,要到2008年新任監委被提名通過後,才可開始處理,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許多貪腐,早已氾濫成災。
對被同意權封殺的缺額,總統當然須依憲法補提名,在不監票、無黨紀的原則下,已成同意權的憲政慣例,被提名者自然必須有Passion ,且Honesty & Integrity等足夠的人選,特別必須可擺脫行政、司法、或學閥窠臼之人,有此幫助弱者、節制特權的特質者,才勘可為監委。於此,總統不必事先諮詢立法,因為與立委協調下獲得的名單,反陷國會議員於不義,同意權的行使,裁判是不宜推薦球員的。總統也不必與在野黨協商人選,因為我國的兩大黨均為剛性政黨,未若美式的軟性政黨,執政的總統本身確不宜跨黨,與在野黨協商人選的。
既然有協商人選,非最佳被提名者的全民共識,就讓提名權及同意權,回歸憲政下的正常機制吧。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3.08.06 “裁判怎可推薦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