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會改革,自公元2005年憲法修正後,改變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與席次的減半,就是確認兩大黨的輪流執政、良性競爭的基礎,也是彼時耗盡全國政治菁英的腦力激盪、朝野妥協下的產物,物換星移,當時的執政黨成為在野黨後,欲角逐2016總統大選,重掌政權,並期掌握國會多數,竟再提修憲,主張回復原來甚或更多的席次、取消選區的並立制、假藉太陽花學運之名,強調現在國會無法反映民意,功能不彰,借機欲調降公投入憲的門檻,及公投法創制法律的門檻,重創了憲法的穩定性。

2005年憲法的框架搭好了,就是國會行使職權的法律及配套規則未與時俱進,無法跳脫黑金時代以來之弊病,致羔羊仍然是羔羊,遑論成為護衛公民權益的雄獅,在爭取自己利益及意識形態爭執下,霸占主席台,又蛻變為無法妥協的狼群,如再增加一倍的席次,或轉變成內閣制,可兼任官員的話,狼群的撕裂更為加劇,行政權將永無寧日。

其實欲充分發揮國會的功能,對行政產生民主的制約,只要把總統制的精神再借一點過來即可,不外乎增加專業委員會的功能,據以建立資深委員制度,作為未來院長、副院長的儲備人員;廢除黨團協商,建立多數黨推動議會進行的功能:落實國會警察權制度,發揮立法委員行為法的效能;俾增加武器,才能產生良性的制衡。

上述三大項,說起來容易,但層層關卡,是台灣邁向已開發民主法治國必經之路,無法克服,再多的修憲,也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專業委員會受制於其前面程序委員會的節制,許多議案已先胎死腹中,縱然過關,審查結果,也會被嗣後的政黨協商所抹煞,程序上已有缺陷,實質上,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因利益糾葛,每期必須重組改選,2008年以後,雖改為每年才須改選,但對資深委員的建立,助益不大,道理很簡單,我國仍維持雙召集委員的機制,居然可推翻,同會期內,前後次的會議的決議與程序,致監督行政的意義不大,反凸顯作秀、利益交換,掠取行政資源的溫床,已背離責任政治的鐵則,解決之道,只有放鬆單一委員參與一個委員會的限制,增加委員會成員人數,提高決議門檻,以多數政黨席次的委員,決定召委人選,推動委員會議,這才是總統制的精神,方可建立資深委員制度,作為院長、副院長儲備基礎。

由於委員會式微,國會議事,偏向院會中心主義,以政黨互動為主軸,院長領導模式,重議事和諧、協商,避免動輒對抗表決,完全違反,多數黨推動議會的原則,政黨協商機制,因應而生,也演變成黑箱作業、密室政治的貪腐溫床,雖然2008年國會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與七十一條之一規定,改以黨團協商過程除重點紀錄外,並應全程錄影、錄音,以破除外界「密室協商」疑慮,公開接受檢驗並受民意監督,但並無不公開的監督處罰機制,請問哪一件政黨協商,經過全程錄音、錄影?或經重點紀錄後,全部刊登立法院公報,黨團協商就成為在野黨或小黨杯葛或勒索的有力工具。爭議法案也在無限期的杯葛與延宕之下,無法進行表決程序,致使國會多數聲音反受制於少數,2008年以後,雖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縮短冷凍期為一個月,但如繼續杯葛,協商不成,並無強制排入院會議程的規定,致許多法案仍然延誤,是否解除延誤,也要看黨政協商的大推手,院長的態度了。

縱然有黨團協商的明文,仍屢發生霸占主席台的情事發生,卻是極為諷刺。這端看議長的態度是否有決心建立警察權制度,維持秩序,排除對議事之干擾。如需動用院內警衛排除議事障礙,也非毫無依據,這就是賦予國會自治的民主機制,院會主席自無放棄行使所屬職權之理,哪麼就進入法制化,建立警察權行使的慣例吧!

只要加強弱勢委員會的功能,確認資深制,革除政黨協商的弊端,建立國會警察權制度,則國會必然打通仁、督二脈,何須淌修憲的渾水呢?

(本文精簡版刊登於 中國時報103.06.13 “打通國會任督二脈何須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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