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學生運動終於告一段落,總算還給國家及社會大眾一個平靜。不過,如果在野黨仍執意背離國會民主程序的正常運作的話,那立法院的表現與國人的期望將會有很大的落差。

如果說此次學運有何實質收穫,那可能就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獲得朝野政黨的正面回應,也希望能儘速於此會期通過,以利後續各項兩岸協商的順遂,也能適時化解少數國人對兩岸和解可能為台灣帶來影響的疑慮。

此次學生們提出所謂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概分為「協商前」、「協商」、「簽署前」及「簽署後」四個階段,並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人權保障、政府有責、國會監督」五大原則為訴求,希望能在兩岸交流的同時,保障台灣人民。

我們願意相信此版本是真心希望兩岸能有正常化的往來,也能為兩岸互動的法制化貢獻心力。然而,對照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民間版的監督條例有些不僅違憲,更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倘若真的如民間版來進行兩岸協商的話,套句陸委會王郁琦主委的話,那就變成了「兩岸協議簽不成條例」。

姑且不論這樣的監督條例會對兩岸關係造成多大的衝擊,台灣的國際信用都可能因此破產,因為單方面任意修改協議內容,根本違反了國際慣例,更可能遭致報復。

從實務面來檢驗民間版的監督條例,我們可以發現草案發起人極端不信任政府,甚至已到了仇視的境地,也才會想以立法權來箝制行政權,美其名是防止「行政權獨大」,卻可能造成行政、立法兩權權責不分、相互推諉的情況。

令人好奇的是,這草案的設計是因與執政黨的兩岸關係立場截然不同才產生的,還是他們也會對民進黨採取相同標準,仍有待檢驗。進一步說,若是相同標準,這才是真正在追求完善的民主政治,否則只不過自甘為綠營的打手而已。

其次,依據民間版監督條例,協商機關「應於協商開始前90日前,提出協定締結計畫。且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協商。」不過,以實務面來看,若依民間版的監督條例來進行協商,不僅等於是立法院指揮行政機關進行兩岸談判,甚至還需等國內完成內部共識之後,方能進行實質談判,不然等於作白工。更嚴重的是,民間版堅持立法院保有重啟協商的權力,似有以國內法凌駕國際條約之嫌,必不見容於國際慣例,也將影響我國的對外談判信譽。

更何況,依據民間版由立法院主導兩岸協商來分析,只能以「曠日廢時」來形容兩岸談判的進度。在民間版的四個階段裡,立法院皆有高度參與,再加上藍綠意識型態的天差地別,難保朝野對立的僵局不會對我方的談判造成負面影響。更不用說為何大陸一定要對台灣內部的所有要求照單全收呢?

也許學者們沒有想過一個問題,那就是倘若在談判階段,立法院要進行選舉了呢?若重新選舉後的國會多數黨與選前不同,難道要以「最新民意」為由,撤回先前可能快完成的談判?倘若能撤回,先前的努力不就前功盡棄?如果不能撤回,又怎可說是全民參與,畢竟選民已經用選票改選了國會多數黨,也等同是對該協商的內容投下反對票,也才符合民主政治的原理。然而,請問台灣經得起這樣的折騰嗎?

以台灣整體經濟競爭力來看,國際間雙邊或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正如火如荼地展開,我國早已落後南韓多年,更不容一分一刻的延宕,因為時間已經不站在我們這邊了。

民進黨及反兩岸服貿協議人士常常以「國際間,重啟談判的例子比比皆是」為由,來佐證要求兩岸重新洽談服貿協議的合理性,但他們往往舉不出有說服力的例子。美國國會當年退回美韓協定,是因為國會不滿意南韓國內市場的開放程度,因此施壓對外貿易署重啟協商。而南韓為了美國的龐大市場,也願意做出讓步。如果大陸對台灣做相同要求,台灣社會承受得了嗎?

最後,反服貿協議的人士一直質疑為何政府一再強調無法更改協議文字,彷彿只能被協議綁架,故強烈要求立法院應有權修改內容。這樣的發言根本不了解國際談判的實務面,似乎認定只要經過「民主程序」所做的決定,任何國家皆應遵守。

殊不知,兩國條約就等於是公司的契約,任意更動一個文字等於是廢止了該條約。也許對方會願意配合重啟談判,但這樣的機會可說是相當渺茫。但假若不同意呢?等於我方片面毀約,也必須承擔相當嚴重的後果,這不是任何談判人員可承擔的。

有實務談判經驗的人都知道,當「授權愈大、限制愈小」時,愈能展現靈活務實的彈性,也愈能獲取最大利益。這其實有點「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味道。反之,當談判人員處處受限,凡事需請示,甚至還可能面臨遭外患罪議處的時候,怎可能有心思與能力為國家爭取利益呢?倒不如簽不成來得好,免遭責難。

就像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說得,「上了談判桌,沒人希望回國被罵『台奸』,一切都是尋求國家最大利益為主。」杜次長還直言,「在談判中真正「耍賴」的卻是我方。」杜次長的話等於戳破了綠營一再污衊馬英九總統「賣台」的不實指控。

民間版的監督條例甚至還要求,「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之兩岸協定,未依前項規定送交立法院議決同過者,自始不生國內法效力。」該條文等於是要中斷當前的兩岸關係,甚至回復到生效前最原始的狀態,鐵定嚴重傷害到兩岸關係的穩定與和平,這絕對不是任一政黨能承擔得起的責任。

依據民主政治的原則,國會本就有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責,但不應據此僭越行政權,以免造成憲政危機。當然,為了化解國人及在野黨對兩岸協商的猜忌,適時向立法院提出談判進度報告,並給予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權力,應該是朝野政黨在修訂兩岸監督條例的可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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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103.04.19 中央日報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