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主法治國最根本任務,就是保障公民社會基本權,而該基本權的具體保障,就是落實在食、衣、住、行之上,其中食品的安全、衛生、健康是公民必須二十四小時面對,且賴以維生的最重要事項。所以,已開發國家對相關的立法、管制、及執行無不全力以赴,未聞有窒礙難行,而怠於取締者。而於民國103年1月28日立法院甫修正通過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管法,再加強食品廠商的攙偽刑責、提高罰金、基改食品查驗登記、「複方添加物僅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用的單方調配食品添加物」等,可為對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障,在跨越了一大步。
民國102年10月份往前推算,陸續發生大統長基、頂新味全假橄欖油事件,以及富味鄉、山水米、胖達人等黑心食品事件,行政院於同年11月21日據以函送院版食管法修正案,為現今朝、野;商、民爭議的焦點。
同年5月份,爆發順丁烯二酸酐化,毒製澱粉,當時行政院反沒有提案,均為立委原提案,修正公布食管法全文60 條。相對上,行政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提食管法修正案,主要係因應開放美牛進口而修正食管法第11、17-1、31 條條文。民國100年5月爆發塑化劑事件。同年6月行政院提案修改食管法,修正公布第31、34 條條文。民國97年9月大陸爆發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影響全球,立委提案修改修公布第2、11、12、等條文;並 增訂第14-1、17-1 條文。
前述頂新、大統長基、胖達人、富味鄉、山水米、毒澱粉、塑化劑等食品事件。一再淬礪行政的公權力、立法的威信、及公民的忍受度。其實,台灣經過多年的食品汙染,而查驗不易的真正主因,係複方添加物(含人工香精),已達氾濫成河的地步,而該複方添加物, 竟沒有強制標示製造廠商、代工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致案發前後,易上下其手,互通有無。例如,近年所查獲的黑心食品,內涵之三聚氰胺、塑化劑、毒澱粉、銅葉綠素、冰醋酸等,多為工業添加劑,均包含於人吃的食品之內,實在是太可怕了。如有製造商及代工廠商的強制標示,自然易於查驗。
或謂國際間先進國家,無要求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恐形成WTO之技術性貿易障礙,進而引起國際經貿糾紛等。固然現行國際CODEX規定:廠商名稱及地址資訊,「得」以製造商、包裝商、經銷商、進口商、出口商或販售商標示之,且無複方添加物「製造商」的強制標示。但是,那是先進國家的大食品廠,相信複方添加物「製造商」,不可能添加工業毒品於複方所形成的商業模式與法令制度。如經查獲複方添加工業原料者(或含多項合法單方添加劑,但總和仍超標者),該食品大廠,必須負重大連帶賠償責任,面臨消費者的集體訴訟,甚或吊銷執照,退出市場,並處予天文數字的罰緩,以及高刑期的刑事責任。
但台灣對該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護,仍有很大的改善及進步空間,台灣特有的商業模式,係大食品廠商,指示客制化代工廠調配複方添加物,但卻不明示於相關書面合約之中,有意或無意忽略對調配複方的內部查驗,如經被查獲該複方含有工業毒品者,反以受害者自居,這也是食安風暴這幾年不斷發生的主因。這模式與國際貿易一點關係都沒有。
至於經由國際貿直接進口單、複方添加物,無論透過代工廠或自行進口,如係我國已核可的單方、複方添加物,則何須擔心我國行政機關的查驗,或反對標示代工廠商製成食品之上?
對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障,絕對不是經貿障礙,政府本應基於全民健康硬起來,但囿於國際經貿自由的疑慮,以及加入TPP 及RCEP的考量,修正通過不比國際慣例嚴格的複方查驗方式,雖無奈,也只能接受了。也算是對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障,有做了交代。
至於如何保障最後一里路呢? 只有再繼續加強查驗,處予重罰、重刑,執行公權力不轉彎,才能稍微彌補複方不強制指標示的現實。固然許多重大食安事件不是檢驗,而是檢舉發現的,但國外廠商或製造商,特別在歐盟國家登記者,已經做到無法檢舉的境界了,其必須遵循法律,一但觸法,只有退出市場。因為,如要啟動食品保護基金,或公民集體訴訟時,表示許多百姓,已經直接或間接受害了。
而大小食品業者,也應有所體認,不應直接、間接,明示、默示的讓價廉的工業原料,摻入複方添加物之中,再好的化工技術,仍逃不過檢驗的,拒絕使用該工業原料,就是善盡企業責任及保障公民社會基本權。
(本文刊登於103.03.02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民國102年10月份往前推算,陸續發生大統長基、頂新味全假橄欖油事件,以及富味鄉、山水米、胖達人等黑心食品事件,行政院於同年11月21日據以函送院版食管法修正案,為現今朝、野;商、民爭議的焦點。
同年5月份,爆發順丁烯二酸酐化,毒製澱粉,當時行政院反沒有提案,均為立委原提案,修正公布食管法全文60 條。相對上,行政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提食管法修正案,主要係因應開放美牛進口而修正食管法第11、17-1、31 條條文。民國100年5月爆發塑化劑事件。同年6月行政院提案修改食管法,修正公布第31、34 條條文。民國97年9月大陸爆發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影響全球,立委提案修改修公布第2、11、12、等條文;並 增訂第14-1、17-1 條文。
前述頂新、大統長基、胖達人、富味鄉、山水米、毒澱粉、塑化劑等食品事件。一再淬礪行政的公權力、立法的威信、及公民的忍受度。其實,台灣經過多年的食品汙染,而查驗不易的真正主因,係複方添加物(含人工香精),已達氾濫成河的地步,而該複方添加物, 竟沒有強制標示製造廠商、代工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致案發前後,易上下其手,互通有無。例如,近年所查獲的黑心食品,內涵之三聚氰胺、塑化劑、毒澱粉、銅葉綠素、冰醋酸等,多為工業添加劑,均包含於人吃的食品之內,實在是太可怕了。如有製造商及代工廠商的強制標示,自然易於查驗。
或謂國際間先進國家,無要求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恐形成WTO之技術性貿易障礙,進而引起國際經貿糾紛等。固然現行國際CODEX規定:廠商名稱及地址資訊,「得」以製造商、包裝商、經銷商、進口商、出口商或販售商標示之,且無複方添加物「製造商」的強制標示。但是,那是先進國家的大食品廠,相信複方添加物「製造商」,不可能添加工業毒品於複方所形成的商業模式與法令制度。如經查獲複方添加工業原料者(或含多項合法單方添加劑,但總和仍超標者),該食品大廠,必須負重大連帶賠償責任,面臨消費者的集體訴訟,甚或吊銷執照,退出市場,並處予天文數字的罰緩,以及高刑期的刑事責任。
但台灣對該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護,仍有很大的改善及進步空間,台灣特有的商業模式,係大食品廠商,指示客制化代工廠調配複方添加物,但卻不明示於相關書面合約之中,有意或無意忽略對調配複方的內部查驗,如經被查獲該複方含有工業毒品者,反以受害者自居,這也是食安風暴這幾年不斷發生的主因。這模式與國際貿易一點關係都沒有。
至於經由國際貿直接進口單、複方添加物,無論透過代工廠或自行進口,如係我國已核可的單方、複方添加物,則何須擔心我國行政機關的查驗,或反對標示代工廠商製成食品之上?
對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障,絕對不是經貿障礙,政府本應基於全民健康硬起來,但囿於國際經貿自由的疑慮,以及加入TPP 及RCEP的考量,修正通過不比國際慣例嚴格的複方查驗方式,雖無奈,也只能接受了。也算是對公民社會基本權的保障,有做了交代。
至於如何保障最後一里路呢? 只有再繼續加強查驗,處予重罰、重刑,執行公權力不轉彎,才能稍微彌補複方不強制指標示的現實。固然許多重大食安事件不是檢驗,而是檢舉發現的,但國外廠商或製造商,特別在歐盟國家登記者,已經做到無法檢舉的境界了,其必須遵循法律,一但觸法,只有退出市場。因為,如要啟動食品保護基金,或公民集體訴訟時,表示許多百姓,已經直接或間接受害了。
而大小食品業者,也應有所體認,不應直接、間接,明示、默示的讓價廉的工業原料,摻入複方添加物之中,再好的化工技術,仍逃不過檢驗的,拒絕使用該工業原料,就是善盡企業責任及保障公民社會基本權。
(本文刊登於103.03.02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