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同條第4項復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若有違反,該法第51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顯見透過地政士依法申報交易資訊之實價登錄制度,是作為落實土地正義「實價課稅」的先決機制。

本項制度施行以來,並未聞有何窒礙難行之處,因為我國法制不乏其例,例如醫師法第11條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對違反者可依同法第29條直接裁罰。另不動產估價師法、建築師法、社會工作師法、會計師法、記帳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律師法等,亦有類似規範。顯見現行地政士法規定並無不當,實無進行修正之必要。

詎料,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三讀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對地政士不實登錄之處罰規定,增列限期地政士改正條款,引起社會各界一片譁然,而且因為有執政黨委員提案,所以普遍質疑政府要從實價課稅原則退卻!唯獨最大在野黨卻認為是第一次聽到行政院對沒有任何爭執的案件要提覆議,批評行政院把覆議當兒戲。其實民進黨的立法委員也有提出相同內容的提案,而且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送院會完成二、三讀程序,沒有一個立法委員有意見而要求進行黨政協商(若要經黨政協商,本會期就不會通過),故民進黨的發言令人不解。其實行政院決定提出覆議是體認到此項修法內容必定導致實價登錄及實價課稅制度崩解,快速回應輿論,所做捍衛土地正義的正確決策。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院長須接受立法院覆議議決之結果,否則應辭職,以落實「國民主權」及「責任政治」等憲政原則。我國自民國36年行憲以來,行政院曾提出12次覆議,除2件因時局突變懸而未決及1件撤回之外,覆議成功而否決原決議有6件,3件覆議失敗維持原決議,惟行政院長均接受覆議失敗結果而無請辭之例。

此次地政士法修法內容並非行政院所提出,而是包括執政黨與最大在野黨在內的部分朝野立委認為,對地政士申報資料錯誤就立即裁罰失之過苛,乃分別提出3個內容完全相同的草案,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 有關權利人申報處罰之規定,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之機會。因此,行政院就第51條之1提出覆議,為憲法所許。

其次,修法放寬地政士不實登錄之處罰規定,極易輕啟不肖人士僥倖心理,造成資訊不實之機會大增,不但動搖實價登錄制度的公信力,更形成哄抬炒作不動產的漏洞。行政院憂心實價登錄制度門戶不保,透明房價與實價課稅制度無所依附,而行政部門若依修法條文進行實地查核,勢必耗費大量人力及行政資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決定提出覆議。持平而論這是負責任的表現。

綜上所述,行政院決定提請覆議合乎憲法並且是有所堅持之舉,國人應該支持。更重要的是,國人應當注意本會期立法委員自行提案比例增加的現象以及其可能的弊端,這代表執政黨與行政院之間的協調聯繫出了問題,而改善此問題,同時為執政黨主席與行政團隊之首的馬總統可說是責無旁貸。

(本文刊登於103.01.26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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