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日昨表示立法院迄今仍無法參與兩岸談判的「真正決策」,所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才會鬧出那麼大的風波,他希望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處理小組」,在兩岸談判時可「事前參與」。王院長也舉美國貿易談判為例,指參、眾兩院都會派議員參與在談判,再回國會報告。

王院長對於我國及美國法制的看法令人無法苟同。

首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立法院審議權有相當限制!第5條第2項規定,兩岸簽署之協議,其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該項條文修法理由謂:「建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共識,俾使爾後配合協議內容所增修之法律案在立法院審議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顯見立法院審議兩岸協議是作為日後法律案審議的先行程序,透過立法部門的協力,得以盡速落實協議內容。

兩岸條例明訂 限時審議

兩岸條例第95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國家機關彼此間負有適時忠實履行憲法義務之責,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各項權限,固然享有議事自律之權。但亦負有適時履行協力義務之責任,避免影響行政部門後續的運作,若立法院不善盡其憲法職責,並阻礙另一憲政機關發揮功能,則恐有違憲之虞。

其次,美國等民主國家為妥善解決倘國際協定談判結果任由國會無限制變更,勢必引發國際爭議之問題,多建立相應機制限制立法部門審議的權限。美國有鑒於在關稅貿易總協定和其他貿易協商中所遭遇慘痛經驗,於1974年修改貿易法,創設所謂「快速通關」機制,在國會設定時間範圍內所完成之貿易協商,國會僅能就其最終整體文本,於一定時間內表決通過或反對,而不得對其內容為任何修正。

美德法國會 不得修條約

與我國同屬雙首長制的法國國會依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第128條,針對批准國際義務的法律只能有三種表決選擇:通過(批准)、反對或者推遲,而不得有任何討論修正的可能。這一迅速而明確的國會議事規則,不只是節省無謂的討論時間,最重要的是更符合法國的外交與國際利益。第五共和實務上,尚未發生國會拒絕批准法國國際義務的事例。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有關條約或自由貿易協定審議慣例,立院審議服貿協議時原本僅須經二讀程序,並以全案表決為之,但立法院卻一讀後付委並逐條討論審議,尤其是在野黨假藉程序延滯審查進行,顯不利協議盡速生效。

在兩岸、東亞以及世界貿易環境劇烈變動的情形下,化解類似服貿協議審查僵局,建議參考美國、德國與法國限制立法部門審議權限的制度以及第95條「限時審議」之精神,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明定立法院就涉及法律修正之兩岸協定應於一定期間內以簡便方式完成審議,否則自動生效。

(本文刊登於103.01.1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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