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聞12月初行政院院會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賦予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使我國直轄市所轄的次級地方組織邁向「雙軌制」;也就是說,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法人組織;而非原住民區域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這個草案的源由在於我國99年12月25日新設四個直轄市,將原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與臺中市合併為「臺中市」、臺南縣與臺南市合併為「臺南市」、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為「高雄市」;然而,此等區域原設有「山地鄉」,如臺北縣的烏來鄉、臺中縣的和平鄉、高雄縣的茂林鄉、桃源鄉及納瑪夏鄉,喪失地方自治法人地位。而在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亦將改制為直轄市,其所轄復興鄉亦為山地鄉,若無此次修法,原屬公法人地位亦將步入歷史。

因此,行政院(內政部)基於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原住民政治參與之精神,積極回應原住民意見,故經修法使「山地原住民區」成為地方自治法人。其落實的作法有區長與區民代表以民選產生,且於該草案第83條之3明列行政組織、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交通觀光、公共安全與事業之經營等事項為其自治權能;同時亦保障原住民區之財政自治地位。

綜觀這次修法內容,其立意值得肯定,相信修法之後,對於直轄市內的山地原住民地區,將會有更為完整保障。然而,這次修法仍有一些問題值得討論。

這次的修法僅限於「山地原住民」地區為其適用範圍。而值得討論的地方在於,現行所謂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其源於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之時,沿用日治時期的劃設方式;要注意的是,平地原住民地區與山地原住民地區的區域範圍,這六十多年來竟然沒有調整,這六十年來台灣人文地理大變,加上資訊與交通工具如此發達,人口移動快速,六十年前的分法,甚難放到今天合理運用。

以新北市為例,原台北縣時期,烏來鄉為山地原住民鄉,故依地方制度法草案,將改制為原住民自治區。但這六十年來,烏來區的人口生態已有不少改變,過去該鄉的原住民人口比例有百分之60以上,因非原住民持續遷入,致使原住民比例已降到百分之44。而在百分之44原住民地區,規定區長僅能為具有原住民身份者,這無非剝奪非原住民的基本權益;再者,在區民代表會的選舉,又不限於原住民身份方得參選。萬一區長為原住民,但八成的烏來區民代表為非原住民,這樣的行政、立法生態結構,真能保障原住民權益嗎?

而且,新北市原住民有五萬人,烏來鄉僅佔其中百分之五;新北市原住民最多的行政區為樹林區,人數達六千多人(烏來僅有2714人),但它樹林區非平地或山地原住民地區,僅為新北市政府派出機關,而且樹林區還無原住民為名的課(室)。2700人的原住民地區,可賦予地方自治法人地位,但6000位原住民的行政區卻沒有,其根本源由就來自於長久以往,山地、平地原住民區域劃設的不合理。

此次,地方制度法的修法精神,顯示政府對於落實原住民自治的精神值得認同;但落實作法宜再斟酌,否則將流於形式,無益於原住民實質權益保障。

【本文刊登於1021215中央日報星期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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