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昨日出席「開羅宣言」七十週年的紀念活動,重新強調「東海和平倡議」,針對大陸宣布東海防空識別區所引發的效應,表達我們的立場,希望各方能以協商談判代替對抗,以保證東海能成為和平之海。
針對東海形勢,目前政府立場依循兩大軸線,其一、不影響兩岸關係,其二、不影響與美國的戰略部署連接。在考慮第二軸線方面,十一月廿九日行政院曾做出相關表示,而馬總統也於十二月一日宣示上述立場;在考慮第一軸線方面,政府希望按國際民航規定,提供相關民航飛行計畫書,並且希望往後類似情事,大陸能與我們事先諮商。
我們不能排除大陸會繼續在南海等區域宣布防空識別區,兩岸若要就這類事情先行諮商,就必須由陸委會和國台辦做為管道。不過,這可能觸及主權相關議題,兩岸如何協商以及是否可能協商,都是問題;但至少可以做到:一、如果大陸要宣布南海防空識別區,不要將我們有實質駐軍的區域納入,二、尊重我們有關和平倡議的宣示,三、尊重我們有關南海主權的宣示,四、大陸在宣布南海防空識別區前,先通過上述管道知會我們。
大陸這次宣布東海防空識別區,一方面要解構日本對釣魚台的行政管理權,另一方面則要重建大陸對釣魚台的空中管轄權;這似乎顯示大陸對於迫使日本承認釣魚台主權已有新的思考,通過重建對釣魚台的空中管轄權,加大對日本的壓力。
往後美日和大陸的飛機都可以飛到釣魚台空域,相互監視;陸日在釣魚台的對峙,將從海上向上延伸到空中,形成立體化的對峙局面,使其更接近衝突甚至戰爭的臨界點,從而一方面迫使日本重新思考防止不必要衝突的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則讓美國逼日本坐上談判桌。
從一九五○年代以來,在美國主導下,日本就一直設立防空識別區,其邊緣離大陸及台灣都只有一百三十公里左右,而在二○○六年,日本更片面將防空識別區往南挪移,擠壓我們的防空識別區。美日強烈表示,陸方宣布防空識別區破壞區域現狀,不過美日恐怕要認識到,陸方目的就在打破美日主導下的現狀,重構新的現狀,從而迫使美日願意承認大陸有參與權,通過協商找出新的有關釣魚台的治理方法。
以協商談判代替對抗,終究是陸美日各方必須要走的路,東海和平倡議揭櫫的原則,應該成為未來各方互動的參考座標。此外,我們是否可以思考藉此次東海形勢,伺機要求日本與我們協商,重新調整台日間不合理的防空識別區的問題;而為了兩岸關係發展大局,兩岸可以考慮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發揮經合會的功能,協商如何在東海進行經貿能源合作,或其他經營治理釣魚台的合作途徑。至於飛行計畫書問題,基於對等原則,兩岸可依國際民航慣例,相互提供飛行計畫書,或依近幾年來已有兩岸慣例行之。
【1021202 本文刊登於聯合報A19版】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針對東海形勢,目前政府立場依循兩大軸線,其一、不影響兩岸關係,其二、不影響與美國的戰略部署連接。在考慮第二軸線方面,十一月廿九日行政院曾做出相關表示,而馬總統也於十二月一日宣示上述立場;在考慮第一軸線方面,政府希望按國際民航規定,提供相關民航飛行計畫書,並且希望往後類似情事,大陸能與我們事先諮商。
我們不能排除大陸會繼續在南海等區域宣布防空識別區,兩岸若要就這類事情先行諮商,就必須由陸委會和國台辦做為管道。不過,這可能觸及主權相關議題,兩岸如何協商以及是否可能協商,都是問題;但至少可以做到:一、如果大陸要宣布南海防空識別區,不要將我們有實質駐軍的區域納入,二、尊重我們有關和平倡議的宣示,三、尊重我們有關南海主權的宣示,四、大陸在宣布南海防空識別區前,先通過上述管道知會我們。
大陸這次宣布東海防空識別區,一方面要解構日本對釣魚台的行政管理權,另一方面則要重建大陸對釣魚台的空中管轄權;這似乎顯示大陸對於迫使日本承認釣魚台主權已有新的思考,通過重建對釣魚台的空中管轄權,加大對日本的壓力。
往後美日和大陸的飛機都可以飛到釣魚台空域,相互監視;陸日在釣魚台的對峙,將從海上向上延伸到空中,形成立體化的對峙局面,使其更接近衝突甚至戰爭的臨界點,從而一方面迫使日本重新思考防止不必要衝突的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則讓美國逼日本坐上談判桌。
從一九五○年代以來,在美國主導下,日本就一直設立防空識別區,其邊緣離大陸及台灣都只有一百三十公里左右,而在二○○六年,日本更片面將防空識別區往南挪移,擠壓我們的防空識別區。美日強烈表示,陸方宣布防空識別區破壞區域現狀,不過美日恐怕要認識到,陸方目的就在打破美日主導下的現狀,重構新的現狀,從而迫使美日願意承認大陸有參與權,通過協商找出新的有關釣魚台的治理方法。
以協商談判代替對抗,終究是陸美日各方必須要走的路,東海和平倡議揭櫫的原則,應該成為未來各方互動的參考座標。此外,我們是否可以思考藉此次東海形勢,伺機要求日本與我們協商,重新調整台日間不合理的防空識別區的問題;而為了兩岸關係發展大局,兩岸可以考慮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發揮經合會的功能,協商如何在東海進行經貿能源合作,或其他經營治理釣魚台的合作途徑。至於飛行計畫書問題,基於對等原則,兩岸可依國際民航慣例,相互提供飛行計畫書,或依近幾年來已有兩岸慣例行之。
【1021202 本文刊登於聯合報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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