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 雖尚未見到起訴書,但依據該署發布新聞稿的說明內容,其係違反犯刑法上之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等罪,而被提起公訴。並特別針對被告於刑事偵查程序持續中,急於向與本案無牽涉之總統報告、提供相關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應秘密之偵查資料等,指證不法,澄清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第4條第6項、釋字第613號、憲法第44條等規定,為專屬總統憲法上的權力。非屬為個人事項,與院際爭執無關,據以反駁黃世銘的辯解。
該新聞稿的內容,對檢察總長在五權憲法下,應遵守的分際,確有精闢見解,的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固係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通過,但其職位係面對國家制度負責,並非對總統個人效忠。故檢察總長於合法的監聽過程中,自應恪守權力分立的原則,如發現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或曾勇夫、陳守煌因被關說,而有司法不作為或不法者,自應依職權,另案調查,查處不法,為不同偵辦案件的梳理及區分。
所以,作為一位檢察總長,有那麼多的武器,可以偵辦不法案件,竟均捨棄不用,反持該監聽所獲,不得洩漏或交付的資料及監聽譯文,向總統報告交付,導向行政不法,自違反公正獨立辦案的原則。
本案將檢察權,直接類比為權力分立下的司法權,則檢察官保持中立、獨立公正辦案,自應與司法官的審判獨立或司法獨立,不受非法干預等,一體適用,毫無軒輊。依該獨立公正辦案的精神,檢察官得傳喚總統、行政院院長、蒐證後起訴現任的檢察總長,確屬令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再將台灣帶向權力分立、偵審獨立公正辦案的嶄新里程碑。
那麼今後,檢審辦案,則有本例可循,足以「照步來」,表彰中立、獨立辦案,為維持公正獨立的精神,至少應將本案的源頭,即中央民意代表,向司法或行政的關說案件,不論政黨傾向,屬重大違法者,就像該台北地檢署二十頁的新聞稿精神,抽絲剝繭、鉅細靡遺般的,迅速且完全予以公正偵辦,給台灣公民一個完整的交代。
中央民意代表,能向法務部關說起訴、不起訴、或放棄上訴者,自然可以對其有關的首長關說,特定檢察官的升遷、考核、調動。 固然,關說在未發現相當對價前,無法繩之以法,雖然如此,仍對該台北地檢署二十頁新聞稿所揭櫫的「獨立辦案」精神,造成重大的諷刺及戕害。
其實本案的被關說者之一,就是甫去職的法務部部長,依檢察一體的原則,最高法院檢察署總長的直屬長官就是法務部長。如黃世銘總長,依法掌握了中央民意代表的司法不作為關說之證據,本應與法務部長討論,究竟係行政違失或行政不法,且區別分類案件,為適當的分案調查。但本案被關說者之一,就是其直屬長官,當然無法呈報處理。故其逕向總統報告且交付前開關說之證據,或許誤解了憲法第44條及其他相關憲法增修條文的真義。本人與黃總長毫不認得,且無淵源,無意替他說項,但其歷年形象,拒絕關說、清廉自持,與已故的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均有相對等的正面評價,彼等均非政治上長袖善舞,不喜與政黨、利益掛勾的部長或總長,是司法界上,稀有的正義人物,則本案既已拋棄政治的包袱,回歸司法,黃總長已被北檢迅速起訴,就待法院一審判決是否有罪,決定去留吧!更何況其尚有任期四年的限制,相煎何需太急?
偵查中立、檢察官獨立公正辦案,並非只是憲法上的意義,在實際運作上,相關偵審人員在辦案中,早該跳脫個人好惡,政黨傾向,拒絕捲入政黨間的權力鬥爭,以法袍為榮,不為個人政治前途而折腰,擱置私心,為公義服務,則全面拒絕中央民意代表的司法關說下,方可具體實現,我們心儀已久權力分立下之民主法治國境界,哪麼就從十一月一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開始吧。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102.11.10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從黃案評析檢察官獨立公正辦案
作者李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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