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土地增值稅率調降一案,財政部在與二十三個縣市政府開會討論後,突然出現政策大逆轉。顏慶章部長宣布將建議行政院不調降土增稅,但為考量到部分地方希望藉由調降土增稅來刺激房地產市場,因此,財政部將另提出土地稅法修正案,賦予地方政府自行調整土增稅率的裁量權,惟屆時中央將不補貼其稅收損失。這個結果似乎與社會原所預期者有明顯的落差,從而引起輿論的譁然與驚訝。不過,在目前政府財政狀況極度困窘,以及降稅對刺激房地產市場的效果難有把握的情況下,財政部及時煞車喊停的決定,毋寧仍是一項正確而睿智的行動,吾人表示肯定與支持。

回顧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先是立法院某些委員的連署提案,隨之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調降的可能性,並由張俊雄院長對外說明,後又經陳總統的公開加強宣示,降稅的政策趨向早已呼之欲出。無怪乎大家期待財政部者,只是降稅的幅度大小、適用期間以及稅收損失彌補等內容的公布,急轉彎的決定著實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由於這段時間輿論普遍性的關心,再加以對政策走向判斷的誤導與扭曲,最近許多房地產的交易反而出現觀望與遲滯的現象。如今政策反轉喊停,從結果論,此一決定固然是正確的,但從過程論,則不可否認地整個社會,尤其是房地產市場,已經遭受到錯誤資訊與預期心理的負面傷害。民進黨政府政策品質粗糙與決策反覆不定,對民眾信心造成的斲傷,又再添一例。

仔細推敲財政部的決策內容,中央準備將土增稅的調整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換言之,中央政府不再為屬於地方稅性質的土增稅,主導任何稅率的調整決定。然而,地方稅目不止土增稅一項,既然土增稅稅率調整的權力可下放地方,為何其他地方稅目不能適用?財政部在作稅課權力劃分與規範時,允宜有整體性與一致性的考量與標準。而如果把權力交給地方的目的,只是為了把責任推給各縣市政府,從而還能名正言順地逃避稅收損失的彌補負擔,則不但讓各地方政府無所適從,而陷入兩難的困境,更充分暴露出中央「得了便宜還賣乖」的老大心態。如此做法,必將為未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埋下更大的爭議與危機。

尤有甚者,財政部若真的透過土地稅法的修正,將土增稅率的調整權力賦予地方政府,則還會發生稅制觀念不一致與法律內涵相矛盾的嚴重問題。根據剛剛初審一讀通過的行政院版「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其間所賦予的稅率或徵收率調整權,只有調高而無調降的彈性,今若土地稅法給予不同的規範,則勢必立即產生法律適用上的疑義與爭論。何況,即使在可以調高徵收率的地方稅中,土增稅乃明文列於被排除的項目中,行政院草案的說明為,「土地增值稅基於土地政策之考量,宜由中央訂定統一之稅率,爰明文予以除外」,如今竟然決定將土增稅率權力賦予地方政府,任由地方稅率差異的產生,其中決策邏輯的相互衝突與矛盾,充分顯示出政府專業能力的不足與政策決定的草率。

此外,「地方稅法通則」乃是我國落實地方自治的一項重要立法。地方未來可依法在國稅項目上附加徵稅、或對中央訂定的地方稅稅率上限提高徵收率、或另依地方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藉以增加地方開闢財源的管道,並提高地方財政的自主性。而為鼓勵地方政府能善用此項稅課權力,增闢財源,解決目前普遍遭遇的財政困難,中央還打算透過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的分配,對租稅努力程度較佳的地方給予相對較多的財務幫助,提高其自我努力的誘因。然而,各地方在考量地方發展的需要與特性時,亦常有須以租稅減免優惠來吸引民眾或企業至其地消費或投資者。站在中央政府的立場,亦不能單以其不收稅而否認該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甚或還應鼓勵其積極招商的用心與努力,進而考慮部分彌補其因而產生的稅收損失。

「地方稅法通則」草案在立法院凍結多年,當時的立法意旨固然是在賦予地方財政自主權的行使,但如今在全國一片努力招商的積極要求與期待中,時空環境與條件皆已有所改變。行政院應在立法院二讀協商與審議法案條文時,設法爭取將地方稅的徵收率範圍改為雙向上下調高或調降皆可的機制。其次,應儘速訂定鼓勵地方吸引外資的招商競爭機制,讓地方政府在租稅努力與減稅招商的選擇中,能有更明確的遊戲規則以為遵循。如此,面對謝長廷市長宣布高雄市將率先調降土增稅一事,財政部才能有效的化解紛爭。

總之,這次土增稅事件所引起的許多爭議,隨著財政部的緊踩煞車而暫時告一段落。然而,將權力下放給地方並沒有解決稅制上根本的問題,其中不但牽涉到土增稅,還包含了整個地方稅在內。而在思考稅法修正時,與「地方稅法通則」間的互動影響,更不能稍有疏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5.13工商時報社論)